北京晨報訊 因為懷疑小偷從家中偷走寶物后賣給了博物館,今年62歲的余臨昌這些年來堅持不懈地和博物館打著官司。兩年前,國家文物局的一紙批復將這件商末青銅——M文物“收歸國有”,余臨昌因此又將國家文物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銷該局所作的批復并賠償其損失。此案被北京市二中院駁回后,余臨昌再次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北京市高院的二審中。
自家商末青銅被盜賣
據(jù)余臨昌說,他的岳父家住湖南寧鄉(xiāng)縣毛公橋鄉(xiāng)游草塘村。解放前的一天,岳父在屋后刨竹筍時挖出一個長滿銅銹的壇子,后一直埋在自家廚房的地窖里。20世紀80年代初,岳父應妻子的請求,將壇子送給了他們。1982年,余臨昌去美國留學,將銅銹壇子M存放在益陽的姐姐家中。四年后,余臨昌回到天津工作。由于那時他住在辦公室,沒有存放壇子的條件,就決定繼續(xù)把壇子暫存在姐姐家。
據(jù)余臨昌說,1990年底的一天,他姐夫王某告訴他,說壇子不知道什么時候丟了。經(jīng)過調(diào)查,余臨昌外甥的小伙伴胡某承認了他盜竊壇子的事實。他們向當?shù)毓矙C關(guān)報了案。 原來,當時益陽市博物館正在舉辦馬王堆出土文物展,胡某發(fā)現(xiàn)這些文物和在余臨昌姐姐家見到的壇子相似,就去詢問博物館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讓他們把東西拿來看看,并說有獎勵,之后胡某偷了壇子給了博物館。益陽市博物館分兩次給了胡某800元錢。經(jīng)國家文物局文物鑒定專家組鑒定,壇子為距今約3000年的商代晚期王室用青銅禮器——M,屬于國家一級文物。
1991年5月31日,余臨昌將益陽市博物館起訴到原益陽市法院,請求返還被盜文物。1995年9月5日,法院一審判決,判令益陽市博物館將歷史文物青銅禮器M返還給余臨昌。法院認為,博物館提出的該文物是解放后出土無證據(jù)認定,余臨昌提出該文物是傳世文物的主張應予支持。2004年4月,益陽市中院認定益陽市博物館是在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工作對青銅M進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陽市博物館不是此案適格主體,遂駁回余臨昌的起訴。
文物歸國有 失主一訴再訴
2005年9月12日,國家文物局向湖南省文物局作出《批復》,內(nèi)容為:“你省益陽市博物館于1989年3月征集到的商末周初青銅M,系國家珍貴文物。經(jīng)調(diào)查,該文物于1964年出土,在性質(zhì)上屬于出土文物范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出土文物應歸國家所有?!?/p>
2006年1月,余臨昌因不服國家文物局所作《批復》,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批復》,并責令國家文物局督促下級部門湖南省文物局和益陽市博物館返還青銅M。后市二中院以余臨昌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余臨昌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2006年9月19日,市高院認定國家文物局所作《批復》是針對湖南省文物局作出的內(nèi)部答復,該行為并未直接影響余臨昌的權(quán)利義務,對余的起訴應不予受理,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記者了解到,2006年8月,余臨昌不服國家文物局所作《批復》,第二次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訴。后市二中院認為,余臨昌已針對國家文物局所作《批復》提起過行政訴訟且在市高院已作出生效行政裁定的情況下,其再次針對《批復》提起訴訟,是重復起訴,依法應予駁回。此后,余臨昌再次上訴至北京市高院。此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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