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文化部關于《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繁榮演出市場、培育中介組織,進一步加強演出經紀人管理和行業自律,我部起草了《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wenhua@chinalaw.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處,郵政編碼:10002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9月10日。
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演出經紀行為,保障演出經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演出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演出經紀活動,是指營業性演出組織、制作、票務銷售等營銷活動,營業性演出和演員居間、代理、行紀等經紀活動。 本辦法所稱演出經紀人,是指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從事營業性演出和演員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演出經紀人員,是指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演出經紀從業人員。
第三條 演出經紀人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公平、公正、自愿、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演出經紀人和演出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演出經紀人和演出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五條 演出經紀人是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應當符合《條例》及《細則》規定的條件,有3名以上演出經紀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以及外國籍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人員)。 演出經紀人是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具備演出經紀資格,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演出經紀人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認定工作:
(一)制定培訓綱要和考試細則;
(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演出經紀人員培訓考試點;
(三)印制、頒發《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四)制定并公布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大綱。
第七條 凡年滿18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可以到演出經紀人員培訓考試點參加考試,合格者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有效期2年,全國通用。
第八條 演出經紀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10小時。演出經紀人應當鼓勵演出經紀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九條 《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期滿前30日內,持證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到演出經紀人員培訓考試點換領新證:
(一)身份證件及照片;
(二)任職證明或者文化主管部門出具的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證明;
(三)從業記錄;
(四)繼續教育記錄。 逾期未換領新證或者不符合換領新證條件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自動失效,經考試合格可以重新申請。
第三章 經紀規范
第十條 演出經紀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提供客觀、準確的服務;
(二)與委托人簽訂演出經紀合同;
(三)要求委托人如實提供開展經紀活動所必需的材料。委托人隱瞞事實,偽造文件或者商業憑證,演出經紀人有權拒絕或者終止為其提供經紀服務;
(四)如實記錄演出經紀業務情況,保存原始憑證、業務記錄、賬簿和經紀合同等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則。
第十一條 演出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演出經紀資格擅自開展演出經紀活動;
(二)從事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演出經紀活動;
(三)通過詆毀其他經紀人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四)對經紀事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演出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演出經紀合同應當由演出經紀人員簽訂,并標注其《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證號;應當在演出經紀合同中明確約定傭金數額,嚴格按照約定收取傭金,所得傭金是合法收入;簽訂演出經紀合同后,轉委托他人代理,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十三條 從事營業性演出組織、制作、票務銷售的演出經紀人應當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按照市場需求和當地消費水平制定合理的票價并通過正規渠道銷售,不得囤票加價銷售門票;從事營業性演出居間、代理、行紀的演出經紀人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傭金數額,不得隨意抬高項目銷售價格和傭金數額獲取暴利;從事演員居間、代理、行紀的演出經紀人應當按照市場需求和消費水平,合理制定簽約演員的演出價格;應當要求簽約演員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當將簽約演員情況在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登記;簽約演員不遵守合同或者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演出經紀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由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給予通報。
第十四條 演出經紀人員不得在其他演出經紀機構兼職,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演出經紀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頒發、換發演出經紀機構《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證明》時,應當核驗演出經紀資格,并登記《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證號。
第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審批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核驗演出活動申報人和演出經紀合同簽訂人的演出經紀資格。
第十七條 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演出經紀人數據庫及查詢系統,公開培訓考試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收費得超出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應當制定演出經紀人員分類、分級管理細則,加強行業規范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未取得演出經紀資格擅自開展經紀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個體演出經紀人未向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囤積演出門票或者加價銷售門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處罰結果,注銷演出經紀人員的《演出經紀資格證》。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吊銷《演出經紀資格證》的,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演出經紀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