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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住戶收支與生活狀況調查資料顯示,2014年,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家庭總收入49730元,同比增長9.8%,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43910元,同比增長8.9%。
2014年,人均家庭總收入中,人均工資性收入33044元,同比增長9.2%;人均轉移性收入14363元,同比增長11.0%;人均經營凈收入1670元,同比增長12.3%;人均財產性收入653元,同比增長13.6%。
2014年,20%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1180元,同比增長14.4%;20%高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7667元,同比增長8.0%。
城鎮住戶調查領域統計范圍、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標解釋
一、統計范圍
城鎮住戶調查的統計調查單位為居住在城鎮居委會區域范圍內的常住戶,采用住宅框選取調查樣本。城鎮范圍是指按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確定的城區和鎮區。城鎮居民家庭包括戶口在本地區的常住住戶和戶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區的常住住戶,包括單身戶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動人口。
二、采集渠道
城鎮居民收支數據來源于所有被抽中調查戶的常住人口的收支日記賬,每月上報一次。
三、主要統計指標解釋
家庭總收入:指調查戶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員在調查期得到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總和,不包括出售財物和借貸收入。
可支配收入:指調查戶可用于最終消費支出和其他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以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后的收入。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記賬補貼
工資性收入:指勞動者從工作單位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
經營凈收入: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生產經營收入中扣除生產成本和稅金(但不扣除個人所得稅)后所得的收入,如當期收入小于生產費用的開支,其差額記入“其他借貸支出”中。
財產性收入: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不包括出售財物獲得的收入。
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政府轉移給個人的離退休金、失業救濟金、賠償等;單位轉移給個人的辭退金、保險理賠、住房公積金,家庭間的贈送和贍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