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國際貨物和服務貿易(國際收支口徑,按美元計價)
|
單位:億美元 |
|
項目 |
2015.8 |
2015.1-8累計 |
貨物和服務貿易差額 |
358 |
2,244 |
貸方 |
2,035 |
15,330 |
借方 |
-1,677 |
-13,085 |
1.貨物貿易差額 |
586 |
3,600 |
貸方 |
1,851 |
13,837 |
借方 |
-1,265 |
-10,237 |
2.服務貿易差額 |
-228 |
-1,355 |
貸方 |
185 |
1,493 |
借方 |
-412 |
-2,848 |
2.1加工服務差額 |
17 |
132 |
貸方 |
18 |
133 |
借方 |
-0 |
-1 |
2.2維護和維修服務差額 |
2 |
16 |
貸方 |
3 |
24 |
借方 |
-1 |
-8 |
2.3運輸差額 |
-46 |
-313 |
貸方 |
31 |
263 |
借方 |
-76 |
-576 |
2.4旅行差額 |
-209 |
-1,263 |
貸方 |
50 |
369 |
借方 |
-259 |
-1,631 |
2.5建設差額 |
6 |
39 |
貸方 |
12 |
104 |
借方 |
-6 |
-64 |
2.6保險和養老金服務差額 |
-2 |
-18 |
貸方 |
5 |
30 |
借方 |
-7 |
-48 |
2.7金融服務差額 |
0 |
-6 |
貸方 |
1 |
14 |
借方 |
-1 |
-21 |
2.8知識產權使用費差額 |
-17 |
-136 |
貸方 |
1 |
8 |
借方 |
-18 |
-144 |
2.9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差額 |
10 |
79 |
貸方 |
19 |
153 |
借方 |
-9 |
-73 |
2.10其他商業服務差額 |
13 |
133 |
貸方 |
44 |
385 |
借方 |
-31 |
-252 |
2.11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差額 |
-1 |
-6 |
貸方 |
1 |
5 |
借方 |
-2 |
-11 |
2.12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差額 |
-1 |
-11 |
貸方 |
1 |
6 |
借方 |
-2 |
-18 |
注:
1. 本表所稱貨物和服務貿易與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貨物和服務口徑一致,是指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交易。月度數據為初步數據,不進行修訂,可能與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數據不一致。
2. 本表計數采用四舍五入原則。
指標解釋:
貨物和服務貿易:是指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交易,與國際收支平衡表的口徑相同。
1.貨物貿易:指經濟所有權在我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轉移的貨物交易。貸方記錄貨物出口,借方記錄貨物進口。貨物賬戶數據主要來源于海關進出口統計,但與海關統計存在以下主要區別:一是國際收支中的貨物只記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的貨物(如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等貿易方式的貨物),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貨物(如來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貿易)不納入貨物統計,而納入服務貿易統計;二是計價方面,國際收支統計要求進出口貨值均按離岸價格記錄,海關出口貨值為離岸價格,但進口貨值為到岸價格,因此國際收支統計從海關進口貨值中調出國際運保費支出,并納入服務貿易統計;三是補充部分進出口退運等數據;四是補充了海關未統計的轉手買賣下的貨物凈出口數據。
2.服務貿易:包括加工服務,維護和維修服務,運輸,旅行,建設,保險和養老金服務,金融服務,知識產權使用費,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他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以及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貸方記錄提供的服務,借方記錄接受的服務。
2.1加工服務:又稱“對他人擁有的實物投入的制造服務”,指貨物的所有權沒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間發生轉移,加工方僅提供加工、裝配、包裝等服務,并從貨物所有者處收取加工服務費用。貸方記錄我國居民為非居民擁有的實物提供的加工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務。
2.2維護和維修服務: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對方所擁有的貨物和設備(如船舶、飛機及其他運輸工具)提供的維修和保養工作。貸方記錄我國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維護和維修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維護和維修服務。
2.3運輸:指將人和物體從一地點運送至另一地點的過程以及相關輔助和附屬服務,以及郵政和郵遞服務。貸方記錄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國際運輸、郵政快遞等服務。借方記錄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國際運輸、郵政快遞等服務。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為非居民的經濟體旅行期間消費的物品和購買的服務。貸方記錄我國居民向在我國境內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學人員和就醫人員提供的貨物和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境外旅行、留學或就醫期間購買的非居民貨物和服務。
2.5建設服務: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資產的建立、翻修、維修或擴建,工程性質的土地改良、道路、橋梁和水壩等工程建筑,相關的安裝、組裝、油漆、管道施工、拆遷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場地準備、測量和爆破等專項服務。貸方記錄我國居民在經濟領土之外提供的建設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在我國經濟領土內接受的非居民建設服務。
2.6保險和養老金服務:指各種保險服務,以及同保險交易有關的代理商的傭金。貸方記錄我國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壽保險和年金、非人壽保險、再保險、標準化擔保服務以及相關輔助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壽保險和年金、非人壽保險、再保險、標準化擔保服務以及相關輔助服務。
2.7金融服務:指金融中介和輔助服務,但不包括保險和養老金服務項目所涉及的服務。貸方記錄我國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輔助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輔助服務。
2.8知識產權使用費: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經許可使用無形的、非生產/非金融資產和專有權以及經特許安排使用已問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為。貸方記錄我國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識產權相關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識產權服務。
2.9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通信服務以及與計算機數據和新聞有關的服務交易,但不包括以電話、計算機和互聯網為媒介交付的商業服務。貸方記錄本國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電信服務、計算機服務和信息服務。借方記錄本國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電信服務、計算機服務和信息服務。
2.10其他商業服務: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其他類型的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專業和管理咨詢服務,技術、貿易相關等服務。貸方記錄我國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業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業服務。
2.11個人、文化娛樂服務: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間與個人、文化和娛樂有關的服務交易,包括視聽和相關服務(電影、收音機、電視節目和音樂錄制品),其他個人、文化娛樂服務(健康、教育等)。貸方記錄我國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關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關服務。
2.12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指在其他貨物和服務類別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和購買的各項貨物和服務。貸方記錄我國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別處未涵蓋的貨物和服務。借方記錄我國居民向非居民購買的別處未涵蓋的貨物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