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確認為建設用地用途的廣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今后其使用權將允許在市場中流轉。廣東省政府正在醞釀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廣東已在珠江三角洲地區一些地方選點試行有關的改革措施。
農村建設用地可在市場流轉
這項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改革,將允許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并經批準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其方式可以是出售、轉讓、贈與、交換、作價入股等。
這意味著,今后在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之外,還將生成一個農村集體土地市場。
專家評價說,這一舉措對于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有著重要的意義,對用地行業的開發和投資更將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
權威人士透露,廣東省政府的這一改革舉措目前正在加緊醞釀,擬允許進入市場的農村集體土地,必須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途土地,并且已經得到批準,政府將通過土地總體利用規劃與土地年度出讓計劃對供應量進行總量控制。
權威人士稱,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后,將有利于盤活農村原有的建設用地,從而大大減輕對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的壓力。
征地補償標準擬提高
據透露,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政府正在考慮制定政策,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其思路之一是對征用集體建設用地的,由過去的按年產值計算補償金額,改為按當地經濟綜合因素考慮,統一補償標準。
用地企業須安排農民就業
在安置方面,作為強制性措施,將實行誰用地,誰按比例拿出部分職位優先安排農民就業;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再就業培訓;在補償金中提取部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線;確定當地最低補償標準及統一標準等。
限制國家征地范圍
據悉,廣東在準備擴大集體土地經營范圍的同時,還將逐步限制國家征地范圍。一直以來,凡建設用地涉及農村土地的,都必須先由國家征用并轉為國有性質后再由政府出讓。今后,國家規定的劃撥用地如基礎設施、城市公共配套、道路、軍事、學校、重點項目工程等的用地,以及經營性房地產用地、重要產業用地等,若涉及征用農地的,仍將實行國家征地并轉為國有土地后再出讓,但一般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則將可由使用人與農村集體組織洽談,其新受讓的土地所有權照樣保持集體性質不變,國家視其不同用途按章征稅。
粵港信息報 20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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