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各區域電監局、城市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今年6月份,國務院部署了對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專項大檢查。從檢查結果看,各地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進展很不平衡。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寧夏、新疆等省(區)只對部分高耗能行業執行了差別電價政策;云南省尚未執行2007年差別電價標準;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戶直供電和協議供電等名義對部分高耗能企業實行電價優惠。為確保差別電價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高耗能企業的甄別工作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經貿、價格、電監等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以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供電營業區范圍內的高耗能企業名單(見附件)為基礎,連同地方電網供電營業區內的高耗能企業,對本地區高耗能企業進行逐個甄別,將其區分為允許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企業,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告。各地要在2007年12月1日前將甄別后的所有高耗能企業名單和執行差別電價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電監會備案。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應要求所屬省級電網公司,嚴格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企業名單,全面、及時地將差別電價政策落實到位。
二、調整差別電價收入用途
將電網企業執行差別電價增加的電費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支持當地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工作。電網企業已經收取但尚未上繳中央國庫的差別電價收入,改為全額上繳地方國庫。各省級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研究制定差別電價收入的具體管理辦法,促進差別電價政策和節能減排措施的實施。
三、取消對高耗能企業的優惠電價政策
(一)取消國家出臺的對電解鋁、鐵合金和氯堿企業的電價優惠政策。1999年,原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曾聯合發文對13家產能規模在5萬噸以上的電解鋁企業用電價格平均每千瓦時優惠2分錢左右;2000-200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調整終端用戶銷售電價時,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電解鋁、鐵合金、氯堿企業用電價格比其它工業企業平均每千瓦時累計少提價約2分錢。為引導高耗能行業發展,促使其節能降耗,決定取消上述電價優惠政策。
1、對鐵合金行業的電價優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各省(區、市)現行銷售電價表中在大工業電價下單列“電石、電爐鐵合金、電解燒堿、合成氨、電爐黃磷”電價的,執行該類電價;沒有單列上述高耗能行業電價的,執行大工業電價,不再另行優惠。
2、電解鋁行業的用電價格,在銷售電價表中單列或注明實行優惠的,原則上應在2007年內予以取消,改為執行大工業電價下的“電石、電爐鐵合金、電解燒堿、合成氨、電爐黃磷”類電價;若單列的電解鋁行業電價與上述電價價差每千瓦時大于5分錢的,2007年內先取消電價優惠5分錢,其余優惠原則上2008年內取消。
3、對氯堿行業的電價優惠,原則上2008年內取消。
取消電解鋁、氯堿兩個行業電價優惠的具體實施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另行下達。
(二)立即停止執行各地自行出臺的對高耗能企業的優惠電價措施。對仍在以大用戶直供電和協議用電名義自行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的四川、湖北等省,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對高耗能企業的電價優惠行為。沒有按照要求取消優惠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調減其電力建設規模和相應的電力項目。調出規劃的電力項目不予辦理核準手續。
四、加強監督檢查
今年四季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將組織開展全國電力價格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各地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情況;電網企業提高、降低或變相降低標準向有關高耗能企業收取差別電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對存在問題嚴重的地區或企業,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并提請國務院通報批評。
附件:2007年國家電網企業供電的高耗能企業名單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國 家 電 監 會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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