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 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對侵害國有資產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當利益,侵占、挪用企業資產,在企業改制、資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資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依法給予處分。
草案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草案還規定,接受委托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準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備受關注的國有資產法草案23日提請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臺,對促進國有資產權益的有效保護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據。
備受關注的國有資產法草案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臺,可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權益的有效保護。
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將立法思路的重點放在保障國有資產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專辟一章,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規定。
草案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規定了政府授權的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內容、方式和責任等,從法律制度上解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到位,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承擔出資人權益責任的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將本法適用范圍界定為經營性國有資產。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經營性國有資產中的金融類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事業性、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對國有資產監督體制作出原則規定。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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