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王宇 周瑋 吳陳)備受關注的國有資產法草案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臺,對促進國有資產權益的有效保護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據。
根據草案的總則規定,該法旨在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保 障國有資產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針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起比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說。
國有資產立法歷經14年終于“浮出水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經濟日益發展壯大,已積累起數量巨大的國有資產。據統計,至2006年末,全國僅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類企業的總資產和凈資產就分別達到29萬億元和12.2萬億元。
但是,一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國有資產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目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中需要專門立法加以規范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如何維護好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石廣生說,國有資產立法應當以此為重點,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據介紹,國有資產立法從1993年開始啟動,至今已14年。這14年來,我國國有資產立法雖然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與經營的法律規制上取得了一些進展,也草擬了一個國有資產法的初稿,但是,國有資產立法的一些根本性的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并未觸及與解決。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成立后,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的立法工作,將國有資產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規劃,并成立了陣容強大的國有資產立法起草小組,著手任務繁重的立法工作。
草案適用范圍為經營性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法草案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
草案規定,行政事業性、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據國資委專家介紹,目前我國國有資產一般可劃分為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產,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產。
石廣生介紹說,考慮到有關資源性資產已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行政事業性資產的管理目前也有相應的行政法規規范,因此,本法適用于經營性國有資產。石廣生同時補充說,考慮到對金融類資產監管的特殊性問題應適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性國有資產中金融類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執行。
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草案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草案對國有資產保護作出系統規定
提交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從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考核、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產監督等方面對國有資產保護作出了系統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相關人士指出,草案加以規范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如何維護好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草案還對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章規定,如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的不同類型,對關系出資人權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限和決策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了企業改制、與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資產評估等應遵守的基本規則,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草案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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