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產業調整和振興的主要任務
(一)穩定船舶企業生產。
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船舶企業和航運企業按期履行合同,積極應對推遲接船、撤單、棄船等經營風險。指導船舶企業加強生產管理,合理安排生產計劃,確保造船質量和進度,保持生產連續性。
(二)擴大船舶市場需求。
加快報廢更新老舊船舶和淘汰單殼油輪,積極發展遠洋漁船、特種船、工程船、工作船等專用船舶。
(三)發展海洋工程裝備。
支持造船企業研究開發新型自升式鉆井平臺、深水半潛式鉆井平臺和生產平臺、浮式生產儲卸裝置、海洋工程作業船及大型模塊、綜合性一體化組塊等海洋工程裝備,鼓勵研究開發海洋工程動力及傳動系統、單點系泊系統、動力定位系統、深潛水裝備、甲板機械、油污水處理及海水淡化等海洋工程關鍵系統和配套設備。
(四)支持企業兼并重組。
支持大型船舶企業集團及其他骨干船舶企業實施兼并重組。推動大型船舶企業與上下游企業組成戰略聯盟,相互支持,共同發展。引導中小船舶企業調整業務結構,發展中間產品制造、船舶修理、特種船舶制造等業務,開拓非船產品市場。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并購境外知名船用配套設備企業、研發機構和營銷網絡。
(五)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制定《船舶工業科研開發重點項目目錄》,支持優化升級三大主流船型,開發適應新規范、新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的船舶,提高大型液化天然氣船、大型液化石油氣船、大型汽車運輸船、科學考察船等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的設計開發能力,加快新型船用柴油機及其關鍵零部件、甲板機械、艙室設備、通信導航自動化設備的自主研發,加快現代造船技術、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基礎共性技術研究。
(六)加強企業技術改造。
制定《船舶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及產品目錄》,支持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專用生產設施項目建設,支持填補國內空白、節能環保效果顯著以及產能不能滿足市場需求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及配套產品的技術改造。
(七)積極發展修船業務。
鼓勵造船企業利用現有造船設施開展修船業務。加強修船技術研究,增強大型船舶、特種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修理和改裝能力。規范發展拆船業,實行定點拆解。
(八)努力開拓國際市場。
制定并完善相關措施,鞏固我國船舶工業在三大主流船型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擴大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的國際市場份額;鼓勵船用配套設備企業建立境外營銷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帶動產品出口。
(九)加強船舶企業管理。
引導船舶企業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內部改革,推進管理信息化,全面提高科學決策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現代造船模式,推進數字化造船;加強國際造船新規范、新公約、新標準的研究,積極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推廣節能節材新技術、新工藝,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鋼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強市場分析和預測能力,加強合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控制財務成本,增強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和防范市場風險的能力;加強創新型研發設計人才、開拓型經營管理人才、高級技能人才等專業人才培養,強化職工培訓,優化人才隊伍結構,滿足企業可持續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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