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用地暫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2日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對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出典房產、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如何征收予以明確,以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通知稱,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通知還明確了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記者朱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