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李麗輝)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