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審計署解讀新審計法:新規明確擴大監督范圍][新審計法實施條例5月1日起施行 六大看點]
中國青年報北京2月20日電 (記者 王亦君)國務院今天公布了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負責人介紹說,《條例》增加規定了對財政資金運用實行跟蹤審計的范圍,2009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財政資金運用到哪里,審計就跟進到哪里”。為此,《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建設項目審計的具體范圍,規定: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是指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但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雖未超過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增加規定了專項審計調查的具體范圍,《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同時增加規定了對社會審計機構(即會計師事務所)核查的具體范圍。
為規范審計機關行為,保障審計決定的準確和公正,《條例》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進一步加強了對審計機關的監督:加強了審計機關的內部監督,根據《審計法》的規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撤銷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審計決定。《條例》規定:審計決定被撤銷后需要重新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為督促下級審計機關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條例》規定:下級審計機關在審計結束后應當作出而沒有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加強對審計機關的外部監督。《審計法》規定了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對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據此,《條例》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被審計單位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對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被審計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京華時報訊 (記者趙鵬)昨天,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1號”,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決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條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新增加了“有價證券”。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這次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被予以公布。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的范圍,規范了審計監督權限,加強了對審計機關的監督。原條例為1997年公布。
在修訂后的條例中,所稱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除了包括原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實物等,還增加了“有價證券”一項。
原條例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新規定追加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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