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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返還:指1994年分稅制改革、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稅費改革后,對原屬于地方的收入劃為中央收入部分,給予地方的補償。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兩稅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以及成品油稅費改革稅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