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資委網站消息,國務院日前出臺了《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是《辦法》全文: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3號
《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6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李榮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督促中央企業落實節能減排社會責任,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第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法接受國家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依法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資委聯系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研究制定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意見;
(二)指導監督中央企業統籌規劃,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節能減排組織管理、統計監測和考核獎懲體系,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節能減排考核獎懲制度,將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四)組織或參與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審計,建立問責制度;
(五)組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宣傳、培訓、交流。
第五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按照企業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附件1)。
(一)重點類企業。主業處于石油石化、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運輸、機械行業,且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過200萬噸標準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過50000噸;
3.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超過5000噸。
(二)關注類企業。重點類企業之外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萬噸標準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噸以上;
3.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噸以上。
(三)一般類企業。前兩項以外的中央企業為一般類企業。
國資委對前款規定的三類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監管。根據中央企業所處行業、企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變化進行適時調整并對外公布。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制訂節能減排工作專項規劃并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健全節能減排規章制度,落實節能減排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