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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對符合條件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該政策將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其銷售的軟件產品也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不過,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此外,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根據通知,滿足兩類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也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稅政策。一類是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另一類是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