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征管使用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安排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
《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征收標準可以適時調整。
可以預見,《辦法》的出臺,必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小微型企業所得稅降低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明確: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經認定可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范平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對經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有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農機監理費等22項收費。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上海增值稅改革試點啟動
根據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有關規定,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將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中正式啟動營業稅轉增值稅改革試點。
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設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和鑒證咨詢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試點納稅人原適用的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試點期間可以延續;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歸屬試點地區。
盡管不同企業對應不同的稅率,改革后減稅的效果不盡相同,但對上海市總體而言,稅源的大幅減少是不爭的事實。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此前曾預測,試點實施后,上海整體稅收將減少100多億元。據測算,一旦增值稅改革試點向全國范圍內推廣將涉及4000億元的稅收減免。(鈕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