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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普查對象是全國(除港澳臺)的農村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通俗地說,就是“住在農村的”和“從事農業的”單位、個人全部都是普查對象,具體是指:
(一)農村住戶。無論是否從事農業、是否從事生產經營,無論是本地戶還是外來戶,也無論是否農業戶籍,農村地域的所有住戶都是本次農業普查的對象。
(二)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是指在城鎮地域經營農、林、牧、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的戶。
(三)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除住戶以外的經營農、林、牧、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單位條件的未注冊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各種企事業單位、農戶合作經營單位,也包括工礦企業、機關、團體、學校等附屬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既包括在農村的單位,也包括在城鎮的單位。
(四)村民委員會,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在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中,列入農業普查農村范圍的居民委員會以及具有村級行政管理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管理機構視同村民委員會。
(五)鄉鎮人民政府,指所有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中,有農業用地、或者農業生產場所、或者農村住戶的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的管理機構視同鄉鎮人民政府。(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