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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計機構。
【釋義】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含義的規定。
在我國法律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某一主管部門通常包括國務院的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本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同時,還規定,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調查機構。目前,國家統計局在各地方設立了31個?。▍^、市)調查總隊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調查總隊,15個副省級城市調查隊,318個市(地、州、盟)調查隊,887個縣(市、區、旗)調查隊。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依法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并有權對由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因此,本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了特別界定,包括了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機構。(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