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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監會近日發布《風電場棄風電量計算辦法(試行)》,明確在風電場出力受限時,采用樣板機法計算風電受限電量,風電、電網企業相互配合做好棄風電量統計工作。《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適用于全國各級電網企業及并網風電場。該《辦法》的意義在于,可通過《辦法》的實施,對棄風問題的嚴重性進行量化分析,為從根本上解決棄風問題決策提供依據。
風電場棄風電量是指受電網傳輸通道或安全運行需要等因素影響,風電場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該電量不包括風電場因風機自身設備故障原因未能發出的電量。
《辦法》明確,風電受限電量計算方法一般采用樣板機法,即調度機構要求風電場限電時,對風電場的“樣板機”不限電,以其發電量作為同類風機的理論應發電量,減去同類各機組實際發電量,再進行匯總得出風電場棄風受限電量的計算方法。
對于風電樣板機的選擇、確定及調整,《辦法》規定,風電場樣板機選取數量原則上不超過風電機組數量的10%,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可以根據風電實際受限情況確定風電樣板機數量。風電場樣板機的確定,原則上按照地理位置和地勢均勻分布,能夠選取不同型號、不同容量的機組,準確反映該風電場總體實際發電能力。選定的樣板機發生故障時,風電場可用相鄰風機替代故障樣板機,并及時報告電力調度機構。此外,電力調度機構可在風電未受限時段,通過對樣板機方法還原發電量與實際發電量進行相互比對,分析樣板機選取的代表性和準確性。風電場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及時調整樣板機的設定,以降低風電樣板機方法的計算誤差。
關于限電時段的界定,《辦法》明確,按照風電樣板機法計算風電受限電量,限電時段以電力調度機構值班人員下達風電限電指令和解除風電限電指令時間為準。電力調度機構和風電場均應準確記錄風電限電時間、原因和出力限值。
此外,《辦法》規定,在風電場出力受限時,風電場樣板機原則上不參與負荷受限調整,始終保持正常發電狀態。當包括樣板機在內的所有風機均需停運時,可以風場風機停運前出力作為限電期間風場平均限電電力,計算風電場受限電量。也可通過風電場限電時段風速數據計算樣板機停機情況下風場理論出力,進而完成限電電量數據的計算。
《辦法》同時對棄風電量相關數據的報送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并規定了棄風電量相關數據的披露、發布等工作。
電力監管機構將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棄風數據,并對風電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執行《辦法》的相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