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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提高實施效率應以激勵民間借貸為主
“《條例》對于民間借貸這一重點細分領域創新不夠,相關條款很粗略,創新價值有限。”一位民間借貸方面法律專家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提出,提高《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實施效率,制定實施細則應著重激勵民間借貸。
近日,記者獲悉,為推動《條例》實施,溫州市將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溫州金融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岳彩申建議,下一階段實施過程中要重點推進和創新民間借貸備案制度,以建立一個有效、完整的激勵機制為切入點,對備案的借貸人給予政策上的支持;關于民間借貸的行政處罰,應該明確備案的法律責任,要有更細致的司法鑒定,以防止民間借貸的諸多規避行為。
近年來,溫州、鄂爾多斯等地頻發的民間借貸風險表明,在特殊信息條件約束下,傳統的命令控制型(也稱壓制型)法律規制導致民間借貸主體選擇非合作博弈。
自去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成立以來,幫助成交14億元,雖然成本和風險有所降低,但14億元的規模與民間借貸規模有相當大的差距。
岳彩申指出,命令控制型的規制因缺乏讓借貸主體“說真話”的激勵機制,出現逆向選擇(如規避法律)等更多是制度不合理安排的結果,而不僅僅是當事人事前選擇的問題。
“應避免走原有法律的老路。”岳彩申建議,對于民間借貸應該采取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策略,因為只有在激勵的背景下,民間借貸主體才會主動登記借貸信息,在了解民間借貸信息的基礎上,溫州金改才能找到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