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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5號
《商標評審規則》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4年5月28日
商標評審規則
(1995年11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 根據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5年9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4年5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標評審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根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五)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前款第(一)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申請商標,第(二)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被異議商標,第(三)項所指請求無效宣告的商標統稱為爭議商標,第(四)、(五)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復審商標。本規則中,前述商標統稱為評審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