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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國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深入貫徹實施《海島保護法》和《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海島政策法規不斷健全,海島保護規劃體系日益完善,海島整治修復初見成效,海島開發秩序逐步規范,海島執法工作扎實推進,海島基礎保障能力穩步提升。根據2012年我國海島管理工作情況,國家海洋局編制了《2012年海島管理公報》,現予以發布。
國家海洋局局長
二〇一三年三月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
2012年2月29日,國務院正式批復《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明確要求: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據《規劃》確定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制定省級海島保護規劃。加強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發證管理,對不符合規劃的已用海島項目要提出停工、拆除、遷址或關閉的時間要求,新建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海島保護規劃,嚴格規范海島開發利用秩序。
要加強海島資源和生態、開發利用狀況調查和評價,建立海島監視監測系統,全方位跟蹤和監測海島開發利用情況和海島資源及生態狀況,推進修復海島生態、保護領海基點、開發利用邊遠海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