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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阿聯酋中央銀行簽署規模為350億元人民幣/200億迪拉姆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1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明確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體不再限于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對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名單管理。
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由原來的800億元人民幣/400億林吉特擴大至1800億元人民幣/900億林吉特,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2月15日,發布《2011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關于2012年中國農業銀行改革試點縣級“三農金融事業部”執行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2]24號),在原有農業銀行四川、重慶、湖北、廣西、甘肅、吉林、福建、山東8個省563家縣支行的基礎上,將黑龍江、河南、河北、安徽4個省379家縣支行納入執行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政策覆蓋范圍,對涉農貸款投放較多的縣支行執行比農業銀行低2個百分點的優惠存款準備金率。
2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2年2月24日起下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旅游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局聯合發布《關于金融支持旅游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銀發[2012]32號),要求金融機構堅持區別對待、有扶有控的信貸原則,加強和改進對旅游業的信貸管理和服務;積極推動直接融資工具創新,支持旅游企業發展多元化融資渠道和方式;改進和完善旅游業支付結算服務,支持發展旅游消費信貸。
2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土耳其中央銀行簽署規模為100億元人民幣/30億土耳其里拉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3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2]51號),要求金融機構大力創新符合水利項目屬性、模式和融資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引入多元化融資主體,創新項目融資方式,拓展融資渠道,進一步加大對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積極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發展的風險分散和政策保障機制。
3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管好用好支農再貸款支持擴大“三農”信貸投放的通知》(銀發[2012]58號),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100億元,支持春耕備耕;要求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牢固樹立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指導思想,管好用好支農再貸款,支持擴大涉農信貸投放。
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22次例會決定,對海南省等2個省轄內樂東縣等3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2.13億元。
3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與蒙古銀行簽署中蒙雙邊本幣互換補充協議,互換規模由原來的50億元人民幣/1萬億圖格里特擴大至100億元人民幣/2萬億圖格里特。
3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澳大利亞儲備銀行簽署規模為2000億元人民幣/300億澳大利亞元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3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2年第一季度例會。
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認真組織落實2011年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考核政策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票據兌付后續監測考核政策激勵約束措施的通知》(銀發[2012]86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對經考核達到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政策考核標準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執行低于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準1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對同時達到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政策和專項票據兌付后續監測考核政策標準的536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和78個村鎮銀行,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300億元。
4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RQFII試點額度擴大500億元人民幣,專門用于發行在香港上市、投資境內A股指數成分股的ETF產品。
4月14日,為順應外匯市場發展的要求,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4號,決定自2012年4月16日起將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千分之五擴大至百分之一。
4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2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4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世界銀行簽署《中國人民銀行代理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代理投資協議》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代理國際開發協會(IDA)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代理投資協議》。
5月10日,發布《2012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5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2年5月18日起下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5月17日,為進一步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制度,扎實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2]127號)。
5月29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宣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日元交易方式,發展人民幣對日元直接交易。
5月31日,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重啟發行。
6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函》(銀辦函[2012]381號),至此,境內所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依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
6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由3.5%下調到3.25%;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由6.56%下調到6.31%;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及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作相應調整。同時,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浮動區間:(1)將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2)將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8倍。
6月8日,發布《2011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
6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烏克蘭國家銀行簽署金額為150億元人民幣/190億格里夫納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為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6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2年第二季度例會。
7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2年7月6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由3.25%下調到3%;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31個百分點,由6.31%下調到6%;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及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相應調整。同時,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7倍。
7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2年上半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7月31日,為加強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
8月2日,發布《2012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23日,為深入貫徹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要求,進一步發揮支農再貸款支持和引導金融機構擴大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開展拓寬支農再貸款適用范圍試點的通知》(銀發[2012]207號),決定在黑龍江省、陜西省轄內開展試點,將支農再貸款的對象由現行設立在縣域和村鎮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拓寬到設立在市區的涉農貸款占其各項貸款比例不低于70%的上述四類機構。
8月31日,兩岸貨幣管理機構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雙方同意以備忘錄確定的原則和合作架構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9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共同編制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公開發布。
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續簽《關于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
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2年第三季度例會。
10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2年前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1月2日,發布《2012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11月13日,經國務院批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增加2000億元人民幣,RQFII投資額度累計達到2700億元人民幣。
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23次例會決定,對天津等2省(直轄市)轄內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11.18億元。
12月11日,根據《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相關內容,經過評審,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授權中國銀行臺北分行擔任臺灣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8號)。
1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2年第四季度例會。
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簽署《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監管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的備忘錄》,立足于發揮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覆蓋面廣的優勢,彌補地市級、縣級證券期貨監管力量的不足,著力提升金融監管效能,共同維護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