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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0年8月發布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標準的代號由企業標準代號“Q/”和企業代號“XXX”兩部分組成。前綴“Q/”對于任何企業都是統一不變的。企業代號“XXX”可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或兩者兼用組成,字沒有限定。
可見,問題的核心是,企業代號“XXX”是怎么來的。根據《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代號,按中央所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分別由國務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所以中央所屬企業的企業代號都是由當時的中央部位規定的,其他企業的企業代號則由各地方標準化部門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新成立的沒有歸屬管理的企業越來越多,他們的企業代號則按屬地原則,由各地方標準化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