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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加強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管理,提高國家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依據《海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海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管理細則》等規定,組織編制了《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驗收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驗收細則》(試行)
國家海洋局
2015年8月12日
附件
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驗收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以下簡稱“海洋能資金”)項目驗收,依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海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海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管理細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所有海洋能資金項目驗收,含國家項目和地方項目。經財政部批復實施列入海洋能資金計劃的項目,在實施期限結束后,均應進行驗收。
第三條 項目任務合同書、實施方案以及項目變更事項批復件是開展項目驗收的依據。
第四條 項目驗收分為驗收準備和正式驗收兩個階段。驗收準備包括第三方測試、驗收文件及資料準備、財務決算及審計、項目自驗收、資料匯交、提交驗收申請、驗收文件及資料審查。正式驗收包括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
第五條 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科學評價,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六條 國家海洋局是海洋能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機構,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是項目實施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擬定海洋能資金項目驗收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審核年度項目驗收計劃;
三、審核國家項目驗收申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
列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地方項目的組織驗收申請;
四、組織國家項目驗收。
第七條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是地方項目驗收組織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向科技司提出組織地方項目驗收申請;
(二)組織地方項目驗收;
(三)將地方項目驗收結果報科技司備案。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作為技術與過程管理單位參與國家項目和地方項目驗收,主要職責為:
(一)提出年度項目驗收計劃,報科技司審批;
(二)審查所有項目的驗收文件及材料,并結合項目過程管理情況,對項目執行實際現狀和是否符合驗收條件提出審查意見;
(三)對完成驗收工作的項目資料進行歸檔。
第九條 驗收專家及專家組,依據海洋能資金項目規定及國家相關法規,開展項目驗收的評價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項目驗收依據性文件,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審核項目完成情況;
(二)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價,提出項目驗收結論的建議。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所承擔項目的自驗收,配合科技司或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正式驗收;項目合作單位配合項目承擔單位開展自驗收及正式驗收工作,按時提交相關驗收材料。
第三章 驗收準備
第十一條 驗收文件及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驗收依據性文件(任務合同書、實施方案、變更事項批復件等);
(三)項目自驗收報告;
(四)項目工作總結報告;
(五)項目技術總結報告;
(六)項目的各類設計圖紙、技術文件、調查數據等資料;
(七)項目經費決算及審計報告;
(八)購置儀器、設備等資產統計表;
(九)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歸檔證明及歸檔文件資料目錄;
(十)驗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示范工程類項目還需提供工程竣工圖紙、各分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工程資料、現場試運行報告(含數據集)、第三方測試報告、用戶使用報告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文件。并網項目需提供電力部門出具的并網試運行證明。
產業化示范類和裝備設計制造類項目還需提供工藝文件、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現場試運行報告(含數據集)、第三方測試報告。產業化示范類項目還需提供產品質量控制方案和產品用戶使用報告。
研究試驗類涉及裝置研發的項目還需提供現場試運行報告(含數據集)、第三方測試報告。
標準支撐服務類海洋能海上試驗場建設項目還需提供工程竣工圖紙、各分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工程資料、現場試運行報告(含數據集)、測試運行使用報告。
第十二條 示范工程類、產業化示范類、裝備設計制造類、研究試驗類涉及裝置研發的項目在自驗收前,應選擇有資質的測試機構,對研發裝置性能指標等進行第三方測試并形成測試報告。
第十三條 財務審計是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所有項目承擔單位在自驗收前,應完成財務決算,并選擇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審計報告中提到的問題限期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限結束后1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驗收文件及材料齊全性、成果應用等驗收內容進行審核和評價,完成自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自驗收結束后,向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進行資料匯交,匯交資料為海洋環境調查資料。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出具匯交證明。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以上驗收準備工作后,向驗收組織部門提交驗收申請。
國家項目驗收申請提交至科技司,項目驗收文件及材料(1份,含電子版光盤)提交至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審查。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在收到驗收文件及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科技司。科技司根據審查意見批復國家項目驗收申請,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科技司適時組織正式驗收;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按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的審查意見要求期限內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再次報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審核。
地方項目驗收申請提交至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項目驗收文件及材料(1份,含電子版光盤)提交至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審查。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在收到驗收文件和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向科技司提出組織驗收申請。科技司批復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驗收申請。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正式驗收;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按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的審查意見要求期限內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并報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審核。
第十七條 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對項目驗收文件及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重點是:
(一)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與合同書和實施方案的符合性;
(三)示范工程類項目重點審查示范效果、運行維護保障情況;
(四)對裝備設計制造類項目重點審查裝備在可靠性、可維護性、環境適應性等方面的措施;
(五)對研究試驗類項目重點審查技術的可推廣性。
第四章 正式驗收
第十八條 國家項目驗收由科技司負責組織,地方項目驗收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科技司視情況參加地方項目驗收,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作為技術與過程管理單位參與國家和地方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正式驗收包括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業務驗收形式包括會議驗收和現場驗收,示范工程類、產業化示范類、裝備設計制造類、研究試驗類涉及裝置研發的項目應先進行現場驗收,其他項目可根據需要組織現場驗收。財務驗收與會議驗收合并進行,提出獨立的財務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 財務驗收依據審計報告、整改報告以及單位有關帳表進行。
業務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驗收材料的齊全性;
(二)項目任務合同書規定任務完成情況;
(三)項目任務合同書要求考核指標實現程度;
(四)項目取得成果、實施成效及推廣前景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時成立驗收專家組,驗收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抽取,專家庫由海洋能開發中所涉及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參與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驗收專家由相關領域的技術、財務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由不少于7名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2人。技術專家應涵蓋海洋工程、船舶制造、裝備制造、電氣工程等相關學科。
第二十三條 驗收專家參加項目驗收前,應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相關法規,認真審閱項目驗收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專家組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工作匯報并對提交的文字材料進行審核、質詢和打分,驗收專家對項目管理、技術指標及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第三方測試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等內容獨立進行量化考核并綜合評價,經專家組討論,形成驗收意見(包括財務意見)并公開宣讀。
第二十五條 財務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2.未對海洋能資金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海洋能資金項目經費;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海洋能資金項目經費;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6.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7.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8.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結題”、“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任務和指標已按照任務書要求完成,通過財務驗收的,為通過驗收。
1.驗收材料齊全;
2.按期完成任務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3.達到考核指標和質量要求;
4.經費使用合理;
5.資料歸檔符合要求。
(二)示范工程類、產業化示范類、裝備設計制造類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發內容和目標的,任務和指標已按照任務書要求完成60%-70%,且通過財務驗收,為結題。
(三)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1.財務驗收未通過的;
2.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60%的;
3.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
4.未經批準,擅自調整任務合同書內容、考核指標和技術路線等;
5.示范工程類項目未開展工程建設或完成工程建設但海洋能發電裝置未發電的;裝備設計制造類未形成完整的海洋能裝置,或形成完成的海洋能裝置但沒有發電記錄的;研究試驗類涉及樣機研發項目沒有發電記錄的;支撐類項目、試驗場項目不滿足功能需要或不具備測試運行條件的;經第三方測試或系統示范運行過程中出現較大問題的。
第二十七條 驗收結果處理:
(一)通過驗收的項目,將驗收結果記入該單位信用記錄,并在今后承擔海洋能資金項目時給予優先考慮。
(二)對于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和單位,將予以公開通報,取消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承擔海洋能資金項目的資格,項目合作單位根據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的合同確定相關責任。
(三)項目執行后,財政結余及經審計認為不符合國家財政經費管理規定的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財政。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驗收結束后1個月內將全部驗收文件和資料紙質版(一式2份)并附電子版,送交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填寫“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資料交接記錄”。國家海洋局海洋能資金項目管理支撐機構按規定及時向檔案管理單位進行歸檔。
第二十九條 參加項目驗收的有關人員,不準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與驗收無關的要求。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對提交驗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齊全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驗收專家和專家組對項目驗收建議和意見負責。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組織管理單位、項目過程和技術管理單位對各自職責工作負責。
第三十三條 參加項目驗收的有關人員,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項目技術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處理。使用已申請專利權的技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