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30日電(記者劉羊旸劉錚)記者30日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獲悉,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近日聯合發出《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合法就業權利。
意見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雖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傳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圍,肝組織無明顯損傷,不表現臨床癥狀,在日常工作、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嬰垂直(分娩和圍產期)和性接觸三種傳播途徑,不會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傳染,一般接觸也不會造成乙肝病毒的傳播。
意見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意見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就業權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指導用人單位樹立公平就業的觀念,消除就業歧視現象,營造公平就業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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