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20日電教育部在20日發布《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表示對違規招生情節嚴重的高校,將吊銷其辦學許可證,相關負責人將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領導責任。
通知稱,對違規招生的高校,將取消違規招收學生的入學資格,并由違規高校全額退還其所交費用;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處理,對其中違規招生情節嚴重的高校,將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將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通知指出,考生的各種違規事實將由各省級招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對嚴重違規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其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嚴重違規或嚴重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有關省級招辦應向違規人員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其違規事實,并建議參照教育系統違規人員處理辦法予以嚴肅處理。
通知強調各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核準下達的本校當年招生計劃,嚴禁擅自超規模、違規承諾錄取學生,嚴禁通過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進行欺詐招生。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重點加強對民辦高校招生行為的監督管理。未經教育部核準計劃或未經省級招辦辦理錄取手續的學生,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
通知還要求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及信息采集、確認等環節的管理和公示,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審查戶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舞弊行為的聯合防范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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