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免 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五條 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免職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第四章 晉升職務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九條 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
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第二十條 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一)晉升巡視員職務,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調研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副調研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晉升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非領導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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