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日前指出,包括電力、電信、鐵路等壟斷行業,也在逐步引入競爭機制,明年正式出臺的《反壟斷法》將這些行業均納入管理范疇。“未來電信運營商重組等舉措,都要經過反壟斷審查。”中國社科院規制與競爭研究中心主任張昕竹如是表示。
參與《反壟斷法》制訂的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近日稱,《反壟斷法》并不反對壟斷企業本身,反對的是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目前大多數國家反壟斷都是如此,并不認為單純的壟斷狀態是違法的,反對的是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
張穹表示,包括電力、電信、鐵路等壟斷行業,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反壟斷法》將它們納入管理領域之中,并沒有另外的規定。這些壟斷企業、壟斷行業的存在,有些是自然壟斷的屬性,有些是計劃經濟體制形成的結果,有些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特殊行業,因此在具體實施中將考慮其實際情況。
“《反壟斷法》首先是明確監管主體,如果保持現有信產部監管電信行業的格局,就需要將《電信管理條例》中有關反壟斷的條款剔除,由國務院對信產部進行《反壟斷法》的授權,這樣才能理順關系”。張昕竹認為,《反壟斷法》短期內對電信行業不會有太大影響。
而信息產業部電信研究院研究員丁道勤則認為,《反壟斷法》對電信行業會起兩大作用,一是對電信企業的指引和規制作用。例如,《反壟斷法》增強了電信企業的反壟斷意識,并對電信企業的競爭行為予以評價,反壟斷機構對于電信企業的違反反壟斷的競爭行為進行處罰,達到規范電信企業競爭行為的目的。另外,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如果電信市場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直接依據該法律來起訴監管者的不作為及電信企業的壟斷行為,對電信市場的規范競爭也將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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