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應對氣候變化的體制機制建設
中國政府于1990年成立了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機構,1998年建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為進一步加強對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領導,2007年成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由國務院總理擔任組長,負責制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戰略、方針和對策,協調解決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2008年在機構改革中,進一步加強了對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領導,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由原來的18個擴大到20個,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并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立專門機構,專門負責全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組織協調。為提高應對氣候變化決策的科學性,成立了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在支持政府決策、促進國際合作和開展民間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07年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建立健全應對氣候變化的管理體系、協調機制和專門機構,建立地方氣候變化專家隊伍,根據各地區在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政策措施,建立與氣候變化相關的統計和監測體系,組織和協調本地區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
為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實施,各級政府機構進一步完善產業政策、財稅政策、信貸政策和投資政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形成有利于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體制機制,增加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財政投入。完善有利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相關法規,依法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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