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趙鵬)個別企業生化排污口2006年的化學需氧量最高排放濃度超過地方標準的5倍,個別企業2007年的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濃度超過國家標準1.41倍。昨天,審計署發布了2009年第6號審計結果公告——“41戶中央企業節能減排情況審計調查結果”。
公告稱,2008年,審計署對41戶中央企業2006至2007年節能減排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重點調查了這些企業的能源消耗以及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等情況。
審計調查發現,有的企業節能效果不佳,例如包頭鋁業公司由于主要產品電解鋁單位能耗上升了1.83%。2006年和2007年有的企業二氧化硫排放量超過當地政府下達的年度排放控制量一倍以上。個別企業生化排污口2006年的化學需氧量最高排放濃度超過地方標準的5倍,個別企業2007年的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濃度超過國家標準1.41倍。
對于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審計部門認為,是部分企業節能減排措施尚未完全落實。如大唐唐山熱電公司等5戶企業未及時關停31臺小火電機組、小焦爐,國電集團雙遼公司等28戶企業仍在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1.18萬臺(套)高耗能設備。還有部分企業固體廢物處置不當,給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和污染隱患。如9戶企業將20.98萬噸危險廢物交給150家無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處置。另外,還有部分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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