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上海2月2日電(周正寶)記者今天從上海海事局的相關會議上獲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已經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自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曾于1983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83年《條例》”),在其實施的20多年中,對加強船舶管理,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水運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近10年來,全國人大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國相繼批準和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國際海洋環境保護公約和議定書,中國在國際海洋環境保護事務中的權力和義務也隨之變化,尤其是在國家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一項戰略任務后,“83年《條例》”的局限性更加明顯。
據上海海事局副局長洪沖介紹,新出臺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最主要的制度精神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既有適度的超前又不影響生產力的發展”。最深刻的原則變化是將“防止污染”原則轉變為“防治污染”,并圍繞“預防”和“治理”兩個方面進行了系統的規定,將船岸等相關各方都納入調整范圍,實現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從事后到事前、從點到面的轉變。
中國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船舶處處長鄂海亮表示:即將實施的這一“條例”,在船舶污染的預控、應急反應、污染事故的調查、油污損害的賠償以及有關法律責任等方面增設了一系列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了船舶污染預防體系,主要確立了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審核制度、污染防治設備專項驗收制度、污染物接收作業的許可制度、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的的許可制度、污染危害性不明貨物的評估等九項制度,加強了海洋污染的源頭管理;二是強化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管理力度,主要確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制度和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以保障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防備和反應能力的提高;三是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商法》以及中國加入的《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2001年燃油公約》的規定,從四個方面系統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制度,包括船舶污染事故損害的賠償原則,船舶污染事故損害的賠償責任限額,船舶油污損害強制保險制度以及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