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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首個大氣污染行政訴訟案。原告金紫銀(北京)餐飲有限公司通州分店(以下簡稱“金紫銀通州店”)向通州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稱通州區環保局檢查時,僅憑肉眼觀察及主觀臆斷,就認定原告排污污染大氣環境,且沒有給予企業一個整改的機會,直接處以最高額5萬元罰款,企業表示不服,要求法院撤銷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州區環保局局長裴志剛、副局長徐曉云、大氣科副科長陸建軍出庭應訴。
未檢測可否直接認定?
庭審中,金紫銀通州店對在經營期間油煙凈化器未正常運營的違法事實予以認可,但同時認為上限處罰過重,要求通州區法院撤銷通州區環保局對其做出的處罰決定。原告方(金紫銀通州店)提出,通州區環保局檢查時未進行油煙排放的檢測,也未出具任何油煙排放濃度的證明,直接認定企業超標排放、污染大氣環境的違法事實不清。
通州區環保局首先陳述金紫銀通州店的違法行為,列出其在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期間,不但未履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義務,并且未按法規規定正常運行油煙凈化裝置,根據《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規定,油煙直排等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排放。原告無檢測數據的陳述意見不成立。
庭審現場,通州區區環保局還出具了原告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17條證據,其中包括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檢查證據照片、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環告字〔2014〕第64號)、2014年2月22日空氣質量日報、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關于啟動空氣重污染應急橙色預警指令的通知等。
上限處罰過重?
原來,在2014年2月20日,北京市啟動空氣重污染應急黃色預警,21日,升級為橙色預警。2月22日,在通州區環保局對通州區大氣污染防治排放重點單位的檢查中,發現金紫銀通州店在正常營業情況下,油煙凈化器未正常運行,油煙直排,污染大氣環境。
金紫銀通州店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此時正值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期間,金紫銀通州店違法排放情節嚴重。
2014年4月4日,通州區環保局告知金紫銀通州店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隨后,金紫銀通州店提出聽證要求,聽證會時其承認了違法事實,但認為上限處罰過重,要求減免處罰。經研究,通州區環保局認為金紫銀通州店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認定。
2014年5月30日,通州區環保局依據《北京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金紫銀通州店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法院怎么判?
通州區人民法院依據陳述事實及相關證據,按照庭審程序,當庭宣判“駁回金紫銀通州店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對餐飲業油煙排放管理不以超過排放標準作為必要條件,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的,即可認定存在違法行為。被告依據原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并無不妥。
《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環保部門可以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結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本案中,被告綜合違法行為發生時正直空氣嚴重污染、預警級別提升的特殊時期,原告作為本地區較大型餐飲企業,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等因素,在法定裁量幅度內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據介紹,此案為2014年通州區環保局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今年以來,通州區環保局強化環境監管職責,發揮環境監管主體作用,上半年共出動執法人員1800余人次,檢查企業1000余家次,立案調查135家545萬元(處罰家數、起數均已超去年全年),處罰金額居北京市第一,案件數居北京市第二。其中,處罰大氣污染違法行為110起,對57家企業實施高限處罰。此案更加堅定了環保局在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中,嚴格落實各項措施,嚴厲打擊向大氣排放污染違法行為的決心。
8月15日以來,執法人員對餐飲行業較密集的車站路區域實行環保專項整治行動,主要針對餐飲企業落實環保驗收、油煙凈化器清洗維護、是否設有隔油池等情況進行檢查,其中共發現存在違法行為企業6家。對于廚房廢水直排市政管網,擅自增加灶頭,非法使用非清潔能源等違法問題,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下達整改意見,并計劃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下一階段,通州區環保局將擴大專項行動整治范圍,加大對全區餐飲企業環保驗收排查,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一律予以通報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