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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與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相比,草案加大了對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力度,增加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
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四類情形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四類情形包括“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非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等。
草案取消了上述規定中的罰款數額限制(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增加了按日計罰規定,明確提出,如有非法排放等四類情形,會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則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企業,經批準后還會被責令停業、關閉。
現行海洋環境法設置了30萬元罰款上限,規定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
草案則刪除了30萬元罰款上限,明確可以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事故直接損失20%和3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