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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司法解釋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18種情形。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在重金屬污染環境入罪標準方面,司法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在懲治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方面,司法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司法解釋還對污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 “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