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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碳匯交易政策、實踐及展望

2024-04-18 11:30

來源: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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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海洋碳匯的潛力開發是人類應對氣候變化和各經濟體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以下簡稱“雙碳”)目標的必然選擇和有效途徑。從碳庫體量來看,海洋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匯體,海洋碳庫的碳儲量約為39萬億噸,是陸地碳庫的20倍、大氣碳庫的50倍,海洋生態系統固定了全球55%的碳,每年約有30%由人類活動排放到大氣中的二氧化碳被海洋吸收。從效率來看,單位海域中生物的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從資源稟賦來看,地球表面約70%為海洋,我國擁有約300萬平方千米的主張管轄海域和1.8萬千米的大陸海岸線,海洋碳匯資源稟賦豐裕、潛力巨大。從碳匯技術來看,隨著微生物碳泵(MCP)理論的發展,在傳統海洋生態系統修復(如紅樹林、海草床、鹽沼的修復與保護)等增匯固碳基礎上,陸海統籌、海洋負排放、海洋堿化等也被正式納入海洋碳匯框架體系中。從國際交易來看,美國、印度尼西亞、肯尼亞、馬達加斯加、塞內加爾等均計劃推進或已開展海洋碳匯交易項目。

我國碳排放總量約104億噸,用于抵消的潛在碳匯需求量約為4億噸,而國內簽發的碳匯量所剩無幾。因此,我國對效率高、潛力大的海洋碳匯交易需求強烈。在我國“雙碳”目標、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洋強國戰略等大背景下,作為實現海洋碳匯價值、修復和保護海洋生態的有效手段,交易政策與交易實踐仍處于起步探索階段,急需加強研究。文章對我國海洋碳匯交易的有關政策和探索實踐進行總結分析,并結合現實需求和存在困境提出戰略建議,為構建海洋碳匯這一生態資本化的可行交易機制,統籌推進“減污、降碳、擴綠、增長”和“雙碳”目標提供參考。

我國海洋碳匯交易政策現狀

我國海洋碳匯交易政策可大致分為2類。制度性政策。關注全國碳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碳市場”)總體布局,是方向性或主體政策,為海洋碳匯交易提供了政策制度上的可能性,集中體現于碳市場制度和國家有關海洋碳匯的頂層設計政策。操作性政策。重點關注實踐依據,更大程度上是具體化措施,為海洋碳匯交易提供操作上的指南,集中體現于海洋碳匯交易規程、評估標準及方法學。

海洋碳匯交易制度性政策

我國海洋碳匯交易可從2個維度考察。市場空間維度。碳市場分為全國和區域2類,是從區域試點開始,演變為當前的全國碳市場和地方碳市場共存的格局。交易標的維度。我國碳市場分為強制屬性的碳排放權配額(CEA)交易市場和自愿屬性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市場2類,主要經歷了碳排放權市場先行、兩者共存和碳排放權單一市場的過程。

目前我國缺乏國家層面的海洋碳匯所屬的CCER交易制度。從理論和制度上來看,海洋碳匯屬于CCER交易市場,但是由于CCER交易市場存在前期交易不規范、對政策目標貢獻小等問題,該市場已于2017年關閉,停止了交易CCER相關的增量業務。由于海洋碳匯基礎研究不足、評估標準和方法學不完善等,前期實踐上還未將海洋碳匯納入CCER市場交易。不過,隨著全國碳市場建設推進,我國CCER交易市場正借鑒前期經驗進行改進,并即將重啟。

海洋碳匯納入碳抵消機制的制度性政策不斷完善。碳抵消機制是由某一組織制定的一套標準,主要用于監測、規范和審查自愿減排項目登記和自愿減排量交易的過程。目前,雖然海洋碳匯尚未納入碳市場或CCER市場,但我國相關政策已將其作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碳抵消的重要內容。具體而言,2012年國務院印發《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在國內最早明確提出海洋碳匯的概念,并逐漸在國內展開了具有海洋碳匯效應的生態修復行動。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多個文件,明確提出增加海洋碳匯作為有效控制溫室效應氣體(GHG)排放的手段、探索海洋碳匯試點、加大開展具有碳匯效應的海洋生態修復等內容。2016年,海洋碳匯被正式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第一次兩年更新報告》(第五章),并于2017年提交《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秘書處,標志著海洋碳匯成為我國碳抵消的重要板塊。

海洋碳匯交易成為實現“雙碳”目標頂層設計的制度性政策。2020年,我國明確提出“雙碳”目標,之后逐步健全的“1+N”政策體系對海洋碳匯交易作出了系統部署。“1”是指國家層面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和《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政策,其為“雙碳”工作進行系統謀劃、總體部署,其中明確提出了整體推進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具體包括:提升紅樹林、海草床、鹽沼等固碳能力;提升海洋等碳匯統計監測能力;將碳匯交易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大力推進海上風電+海洋牧場等低碳農業模式等。在此基礎上,還出臺了有關部門或區域的“N”政策。例如,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國海警局聯合印發《“十四五”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生態系統碳匯能力鞏固提升實施方案》,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山東省碳達峰實施方案》等。這些政策都進一步強調加強海洋碳匯監測、鞏固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健全生態系統碳匯相關法規政策和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的重要性;意味著海洋碳匯交易已成為我國踐行“雙碳”目標的具體措施,也為海洋碳匯未來納入碳市場提供了制度支持,同時有利于監測指南、方法學研制及實施等相關工作的推進。

海洋碳匯交易操作性政策

考慮到海洋碳匯交易的碳抵消機制屬性,從對應的國家層面的CCER交易市場和地方層面的碳普惠市場2個方面對海洋碳匯操作性政策進行分析。

國家層面CCER的操作性政策

已有的CCER交易市場,尤其是與海洋碳匯高度相似的林業碳匯的交易市場相關經驗及操作政策,可為海洋碳匯交易機制研究與設計提供一定借鑒,其中最基本的就是項目開發及交易流程。以林業碳匯CCER交易市場為例,主要可分為項目備案、減排量備案、掛牌交易3個階段(圖1)。

項目備案階段。需根據相應海洋碳匯方法學進行項目選擇與設計,并向有關部門提交包括項目設計文件(PDD)、環評批復、第三方出具的項目審定報告等材料,重點是論證碳匯項目的可監測、可報告、可核查及額外性、障礙因素等,通過有關部門合規性審定并進行備案后,可正式稱為“海洋碳匯CCER”項目并獲得國家對該項目的公示。

減排量備案階段。重點是完成海洋碳匯CCER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報告和核查(MRV)等定量工作,并提交以MRV為主的系列材料,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后,獲得海洋碳匯量和簽發的CCER。

掛牌交易階段。簽發的海洋碳匯CCER進行掛牌交易,基于等量原則用于碳配額抵消。碳匯項目開發及交易流程的各階段中(圖1),項目額外性論證、基準情景設定、合規審定、碳匯監測、報告和核查等關鍵環節,項目方法學是其最主要的操作依據,也是通過碳匯交易實現碳資源優化配置的操作規范。

目前,國家層面的海洋碳匯操作性政策還未完成研制,但為推進CCER交易市場重啟進程,2023年3月,生態環境部正式印發的《關于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的函》明確提出,將建立并完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體系,這為海洋碳匯項目方法學研制及出臺提供了重大機遇。同時,國家層面已發布和實施了部分海洋碳匯操作性政策(表1),雖然未涉及基準情景、碳匯的額外性等方法學的核心內容,未充分考慮可交易碳匯的人工干預和碳抵消的最重要原則,但是仍為未來海洋碳匯項目方法研制提供了一定的依據。

地方層面碳普惠市場操作性政策

目前,地方層面的碳市場包含配額市場和碳普惠市場2類,本研究僅討論與海洋碳匯交易直接相關的碳普惠市場。福建、北京、廣東等省份的碳普惠市場最具代表性,是未來最有可能率先將海洋碳匯納入碳抵消機制的區域。與國家層面基本一致,地方碳普惠市場也尚未將海洋碳匯納入碳抵消機制交易范圍。許多區域在海洋碳匯交易的主要操作依據即方法學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表2)。廣東、海南、河北等地研制發布了紅樹林或雙殼貝類的區域性碳匯方法學,深圳市研制了區域內典型海洋生態系統碳匯的核算指南,福建、廣東、上海、山東、海南等多個沿海省市開展了海洋生態系統碳匯本底調查工作,并嘗試構建包括海洋碳匯本底、碳匯監測、儲量評估、潛力評估、保護修復、增匯成效評估的碳匯核算體系。這些將為未來海洋碳匯交易項目開發(如項目邊界和基準情景設定、碳監測計劃、碳庫選擇、額外性論證、缺省參數獲得等)提供基礎。


海洋碳匯交易實踐評析

在“雙碳”大背景和初步形成的海洋碳匯交易政策下,福建連江等地積極探索和推動了海洋碳匯的交易實踐(表3)。交易標的集中于碳匯計量或方法學比較成熟的海洋碳匯系統,具體包括紅樹林、海草床、濕地及大型藻類、雙殼貝類。購買方主要為銀行、材料公司等企業及非政府組織(NGO),交易價格以線下磋商為主。以上交易實踐對海洋碳匯交易機制的項目開發、流程探索等具有先行實踐意義。然而,以CCER交易市場和地方層面的碳普惠市場為參照的碳抵消機制需要完成項目備案、減排量備案2個階段工作才能交易。結合具體實施過程中的操作依據,現有的海洋碳匯交易實踐還面臨著諸多困境,主要集中于4個方面。

交易項目備案缺失。項目備案是碳匯開發與交易的首要環節,但從現有海洋碳匯交易的披露信息來看,已進行的交易均無項目備案這一關鍵環節。這很可能導致項目邊界不清、基準情景設定失誤、監測和報告可行性低等問題,尤其是在碳泄漏、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等方面因評估不足而導致偏差,最終可能導致項目不滿足額外性這一交易核心條件(即部分項目在考慮碳庫合理性、項目活動碳排放、土壤擾動等因素時),達不到凈碳匯標準。

交易方法學及MRV不規范。碳匯量核算參照標準與方法學有較大差距。從現有海洋碳匯交易實踐來看,除湛江紅樹林交易的碳匯量核算符合方法學規范外,其他交易的碳匯量是依據科研機構的行標核算或自行監測及報告得到的數據,多數以碳移除量為碳匯量結果,未考慮基準情景、碳泄漏及生物碳泵、微型生物碳泵的碳沉積作用等。因此,這類碳匯量核算參照標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有待提升。第三方核定和核查單位并不具有資質。目前,具有CCER項目審定核查資質的機構有6批共12家,這些機構也不是所有生態系統類型的碳匯都有審定的資質,如具有林業碳匯審定資質的僅有6家,即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廣州賽寶認證中心服務有限公司、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重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林科院林業科技信息研究所,海洋碳匯審定資質尚無明確規定(表4)。除湛江紅樹林碳匯由具備CCER資質的機構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審定和核查外,現有其他交易的碳匯并不具備有關部門的合規性審定,僅是科研機構作為第三方出具了評審報告,該評審報告不是真正基于監測、核查的報告,且這些科研機構不具備相應的資質。不符合地方層面的碳普惠市場政策。從已開展碳普惠的各地區政策來看,海洋碳匯還未正式納入交易標的,也與地方所公布的方法學或核算指南不一致,更不符合地方碳普惠市場要求的注冊、登記、備案等規程。

交易平臺不規范,碳抵消機制失靈。現有的海洋碳匯交易大多是線下交易,如湛江紅樹林、威海海草床、寧波海岸帶等,個別線上交易的交割平臺(如海帶、貝類、濕地)不具備CCER交易資質,交易平臺不規范甚至未通過正式的交易平臺。海洋碳匯買方的動力以提升社會影響力為主,而不是真正為了碳抵消和減排。所以,現有的海洋碳匯交易不是在碳抵消機制下的交易,只是非正式的碳普惠交易。

碳市場的價格機制未充分發揮作用。現有海洋碳匯交易價格約20元/噸,海帶碳匯交易價格更是低至8元/噸,明顯低于2021年7月16日—2023年3月17日全國碳排放權配額(CEA)市場平均交易價格(45元/噸),究其原因是現有項目不是真正的碳匯交易。從供給方而言,現有的海洋碳匯不符合額外性;從需求方而言,由于不是國家重點控排企業,現有項目不能在系統上抵消碳配額。因此,海洋碳匯的供需雙方對交易的需求存在明顯差異,供給方的交易需求彈性較小,而購買方的交易需求彈性較大,決定了購買方在交易價格的談判能力顯著強于供給方,意味著現有海洋碳匯為“買方市場”。

結論及建議

研究結論

海洋碳匯資源稟賦豐裕、潛力巨大,理論上海洋碳匯交易具有可抵消碳排放、優化資源配置和提升社會福利的可行性、有效性。海洋碳匯交易本質上是碳匯這一生態產品的價值實現過程,具體是通過碳抵消機制實現碳權在不同主體間的資源優化配置,引導分散的碳排放個體兼顧經濟與生態,同時消除碳匯主體生態行為的正外部性,進而保障集體(國家或特定區域、行業)沿著“減污、降碳、擴綠、增長”的協同增長路徑發展,最終實現“雙碳”目標。

當前,海洋碳匯交易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強烈需求,海洋碳匯交易制度正逐步構建,諸多區域、主體在具有明顯碳匯效益的海域展開了海洋生態修復與保護行動,并在規范核算及計量方法、開展交易實踐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與國際社會相比,我國海洋碳匯交易起步較晚,但探索性實踐進程發展迅速,交易標的也更多樣,除以IPCC為代表的、國際社會關注的紅樹林、海草床、鹽沼等傳統的典型海洋碳匯系統,還涉及漁業(大型藻類和貝類養殖)碳匯。這些都為未來海洋碳匯交易的規范化積累了政策和實踐的基礎。未來海洋碳匯交易將成為我國海洋經濟轉型升級、高效踐行“雙碳”目標的重要抓手。

政策建議

結合我國碳市場交易經驗,針對海洋碳匯交易現有政策和實踐困境,本文建議未來應在促進海洋生態系統增匯和負排放基礎上,從如下3個方面推進海洋碳匯交易進程。

完善海洋碳匯交易的制度性政策。當前的海洋碳匯交易并不涉及重點企業,海洋碳匯市場機制未發揮碳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主要是由于當前政策下,海洋碳匯不能抵消市場主體控排的碳配額,市場主體缺乏購買動機。為此,在CCER市場即將開啟的背景下,擬出臺的政策文件應將海洋碳匯納入CCER體系,在國家層面建立海洋碳匯的碳抵消市場機制,從而擴大海洋碳匯交易的需求,適度提升交易價格。

建立健全海洋碳匯交易的操作性政策。通過總結前期CEA交易市場及CCER交易市場的相關政策、交易流程,借鑒綠碳交易機制經驗,加強海洋碳匯交易機制的基礎研究,包括生態系統研究(紅樹林、海草床、鹽沼等濱海藍碳和大型藻類、雙殼貝類養殖的漁業碳匯)和技術手段研究(生態修復與保護增匯、陸海統籌負排放或經濟活動減排、海洋微生物增匯等)。加快制定、出臺海洋碳匯的有關評估標準、方法學,推進海洋碳匯MRV體系的建設(包括技術規范、重點規程、第三方機構資質等)。

鼓勵更高質量的探索性交易實踐。在正式的碳抵消制度出臺前,“民間”探索性的海洋碳匯交易實踐具有促進共識、積累經驗、示范創新等多重意義。具體可注重4點探索性實踐:流程。參考CCER嘗試更為嚴謹的交易規程。 價值實現方式。探索金融保險與質押信貸、生態災害損失賠償、大型活動碳抵消(如會議主辦方購買海洋碳匯)等多種方式。利益主體。激勵和吸納社會責任企業、非政府組織、金融機構等潛在客戶,鼓勵多樣化的業主、平臺、第三方機構參與海洋碳匯交易實踐。交易標的。在紅樹林、貝藻類碳匯基礎上,探索資源更加豐富的鹽沼及檉柳栽植復壯、互花米草防治等典型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碳匯項目開發及交易。

(作者:董敬明、陳麗梅,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劉子飛,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編審:黃瑋;《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

【責任編輯:殷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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