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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常規審計意味著國家對于地方債的管理與監督更加透明、規范,當前對地方債的預算與審計改革同步進行,對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的約束逐步走入法制化軌道。第一,我國長期以來以GDP指標為政績考核重點,帶來了環境、債務等一系列問題。2013年底中組部下發《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淡化GDP考核,增加經濟增長質量、效益和可持續發展等考核指標的權重,并加強政府債務考核,強化任期審計和離任追責。在地方政府財政審計以及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地方債情況將作為重要的審計內容,這對于地方債規模過大與增長過快將形成有效制約,有利于從源頭抑制不合理債務形成。第二,審計過程中,每一項審計科目涉及到地方政府債務的內容,均將納入常規審計流程,可以有效掌握地方債的構成與去向,不同類型地方債的來源與使用過程將更加清晰。第三,隨著對政府性債務審計體系的完善,每一筆發生的地方性債務來源、規模、期限、用途、償還、計劃等都將在審計過程中明確體現,不僅有利于分析地方債配置結構是否合理,投入領域是否科學,而且有利于控制債務比例,降低相關風險發生,對于下一步科學決策形成有力支持。(閆敏?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