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有關安排,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并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融資融券交易是證券交易的一種特殊類型。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首先適用《細則》。《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二、主要內容
《細則》的制定,既考慮了融資融券交易試點中的業務模式,又體現了《管理辦法》的一些具體要求,還兼顧了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職能和角色定位。
(一)業務流程
1、會員交易權限申請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需向本所會員部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證監會頒發的批準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會員賬戶的開立和注銷管理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并在開戶后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會員部備案。報備路徑為:SSE網站———會員公司專區———業務辦理———數據上傳*———融資融券專用帳戶報備。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原有的融資融券交易繼續有效,但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業務。會員應當與其客戶在相關合同中具體約定有關融資融券關系了結的流程和處置辦法。
3、投資者賬戶的開立和注銷管理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并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帳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4、信用交易申報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托,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會員應同步設置相應的前端控制。
為配合融資融券業務交易權限管理,我所對信用交易設置前端檢查,包括申報席位是否屬于具有融資融券資格券商、申報證券是否屬于融資融券標的證券、是否為信用證券賬戶、證券賬戶余額是否足夠和融券賣出價格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價等內容。
5、融資融券標識
《細則》中規定,投資者通過信用證券賬戶進行信用交易時,其交易申報應當標注融資融券標識,涉及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還應當增加平倉標識。加注標識的信用交易指令同樣適用于《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
融資融券標識主要包括擔保品買入、擔保品賣出、融資買入、賣券還款、融券賣出、買券還券、平倉買入、平倉賣出。具體內容請參見本所發布的技術實施指引。
6、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限制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盤價。低于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投資者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7、期限要求
投資者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也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會員還需與其客戶在合同中,約定特殊情況下融資融券交易期限的處理。
8、其他交易限制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和《細則》所規定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于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證券買賣。
融資融券暫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9、融資償還規定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后,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申報時需增加相應“賣券還款”標識。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10、融券償還規定
投資者融券賣出后,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申報時需增加相應“買券還券”標識。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此外,根據《管理辦法》和《細則》的有關規定,會員應當與其客戶約定無法償還特定標的證券的特殊情況下,現金或其他償還方式及其處理流程,包括批準和報告制度等。
11、強制平倉約定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平倉標識包括平倉買入和平倉賣出兩類。
(二)標的證券管理
1、標的證券范圍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1)符合《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股票;(2)證券投資基金;(3)債券;(4)其他證券。
2、標的股票標準
《細則》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選擇標的證券的普遍做法,試點期間,充當融資、融券標的的股票標準如下:
一是基本面指標:(1)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2)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3)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二是流通規模指標:(1)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2)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三是流動性指標: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于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四是波動性指標:(1)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2)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
五是集中度指標:股東人數不少于4000人;
六是其他指標。
3、標的證券的選擇和披露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從滿足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并確定試點初期標的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試點期間,可作為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名單,本所將另行公布。
4、標的證券的其他管理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標的證券因為并購、私有化、或其他可能影響其上市地位的應急情況,導致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5、會員對標的證券的管理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應當與其客戶在相關合同中具體約定有關流程和處置辦法。
(三)保證金和擔保物
擔保物制度、保證金比例和維持擔保比例是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的關鍵之一。
1、保證金和擔保物的范圍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現金、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債務的擔保物。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采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2、折算率標準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1)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2)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3)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4)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3、本所對保證金證券及其折算率的管理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并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會員對保證金證券及其折算率的管理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且不得高于本所規定的標準。
會員應當與其客戶在相關合同中具體約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調整后的有關流程和處置辦法。
5、融資保證金比例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例如,假設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或證券),擬融資買入標的證券的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資買入200元市值的標的證券。
6、融券保證金比例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或證券),擬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的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的標的證券。
7、保證金可用余額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1)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后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2)∑[(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說明:(1)現金減去∑融券賣出金額等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2)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等于投資者信用證券帳戶內所有證券市值減去融資買入證券對應的市值;(3)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乘以折算率計算保證金余額,浮虧按100%的比例全額計算其對保證金余額的影響;(4)在計算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時,未了結融資交易占用保證金按融資買入證券金額乘以融資保證金比例計算,占用保證金相對保持不變;未了結融券交易占用保證金按融券賣出證券市值乘以融券保證金比例計算,占用保證金隨著融券賣出證券市值的變化而變化。
8、維持擔保比例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并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
9、維持擔保比例的基本標準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10、對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管理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并向市場公布。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標準。
會員應按照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相應地確定其保證金比例。
11、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可用余額、維持擔保比例之間的關系
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是用以規范投資者發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時的比例;保證金可用余額是用以規范投資者發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時保證金的計算方法。相關規定的目的在于控制投資者信用帳戶資產的放大倍數。
維持擔保比例是用以規范會員對客戶信用賬戶進行實時盯市的標準,相關規定的目的在于控制投資者信用帳戶整體的財務風險。
(四)信息披露和報告
1、會員日常報告制度
會員應當于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余量,信用違約資料等數據。
數據報送要求及方式,詳見2006年8月1日本所發布的技術資料《市價訂單/融資融券等新業務技術實施指引》。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2、本所每日披露信息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通過本所網站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1)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3、會員月報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會員部報告該月的下列情況:(1)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2)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3)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4)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5)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6)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7)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此外,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客戶融券期間,其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客戶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個交易日內向證券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申報的情況按月報送本所。
(五)風險控制
控制風險,是融資融券業務制度的核心環節,也是融資融券業務能否規范、健康發展的關鍵環節。
1、融資規模的管理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
2、融券規模的管理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3、融資融券交易異常的管理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場公布:
(1)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范圍;
(2)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3)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4)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5)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6)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7)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
對于標的證券的交易異常認定和處理問題,本所在《交易規則》第6.1條、6.5條中作了比較清晰的界定。考慮到融資融券《細則》系根據《交易規則》而制定,且融資融券交易也是證券交易的一種類型,同樣受《交易規則》的規范,相關異常交易的認定也應同樣適用,故我所未在《細則》中重申。
4、對會員的管理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并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除了可依據有關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如本所《交易規則》10.1條中的相關規定,本所還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會員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權限。
(六)其他事項
1、證券帳戶管理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2、權益處理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會員應當與其客戶在相關合同中具體約定有關權益處理的業務流程和處置辦法。
3、跨市場配售股份的處理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上海證券交易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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