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出版的《人民日報海外版》刊載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的文章建議稱,組建社會保障政策性銀行,明晰社保基金管理的責任主體。社會保障政策性銀行(簡稱社保銀行)是依照政策性銀行規則運營的法人實體,由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等發起成立,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對社保銀行系統實施監管。
文章寫到,社保基金是用來養老看病的社會保險基金,屬于參保者繳費又用于化解參保者風險的專用基金,管好用好社保基金事關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全國多個省份發生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數額巨大的基金難以收回,引起人們對“社保基金安全誰負責”的思考。
文章認為,社保基金結余數額龐大,存儲分散,管理任務十分艱巨。隨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逐步做實,每年的社保基金結余額(積累額)將會逐年增加。2006年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預計應當在8000億元。數額龐大的社會保險基金余額并沒有集中存放,而是分別存儲在1000多家統籌地區在當地開設的銀行賬戶中。按照規定,這筆基金結余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擠占挪用。但是,如何將分散在各地的社保基金管好用好,將是當前面臨的巨大挑戰。
社保基金管理主體缺位,“賬錢”不分,存在安全隱患。按照現行做法,我國社保基金的收支以統籌地區為單位。統籌地區所在地的勞動保障或者稅務部門的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全國來看,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征收的統籌地區大概占50%,另50%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這些征收上來的資金按規定存入當地的國有商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屬于代管機構,對社保基金的使用去向和保值增值等沒有直接責任,也沒有直接干預的權力。盡管現行制度規定,社保基金的使用由財政部門監督,但由于缺少獨立的基金管理主體,導致各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事實上既管賬又管錢,正如“會計和出納由同一個人完成”一樣,存在制度上的安全隱患。
文章建議,組建社會保障政策性銀行,明晰社保基金管理的責任主體。社會保障政策性銀行(簡稱社保銀行)是依照政策性銀行規則運營的法人實體,由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等發起成立,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對社保銀行系統實施監管。可考慮以統籌地區為單位組建社保銀行,為每個統籌地區配備“社保基金出納”,變商業銀行“代管”為社保銀行“直管”,從而形成制度上的制衡機制。建立社保銀行之后,各類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負責繳費登記、待遇審核和基金“收支余”結算等業務——“管賬”,社保銀行負責吸納社會保險費存款、社會保險待遇付款和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部分的投資增值——“管錢”。社保銀行不再是“代管”基金的金融機構,而是要承擔起管好用好社保基金的直接責任,真正做到社保基金安全“責任到人”。
在整合全國社保資源的基礎上建立社保銀行具有經濟可行性。當前來看,全國縣以上的地區均設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這些經辦機構的共同特點是“收錢、存錢和發錢”,執行著類似銀行的職能,估計從業人員有10萬人,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結余額在8000億元以上,每個統籌地區的社保基金平均結余額在8億元左右。這些數據表明,建立社保銀行不必“另起爐灶”,只對現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優化整合即可。
組建類似社保銀行的金融機構專門管理社保基金,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社保基金是一筆巨額的專項基金,光靠行政監管、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通過金融手段來確保金融產品——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這里的金融手段就是要設立專門管理“社保基金”的金融機構。比如,美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和醫療統籌基金信托董事會”負責對基金進行管理;日本的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業務部門負責收支,“國民年金和厚生年金會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
文章最后指出,總之,如果設立社保銀行專司社保基金安全之責任,便從制度上形成了基于“錢賬分離”的制衡機制,進而為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奠定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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