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國證監會報送國務院審議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明確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并鼓勵公司通過定向增發等手段實現整體上市。
證監會在條例起草說明中介紹,《條例》起草貫穿的主線是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推進上市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為基礎,以規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為重點,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目標。通過《條例》的制定,強化監管手段,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營造良好的證券市場發展環境。
《條例》明確了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監管中的角色和定位,即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應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條例》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包括:解決目前上市公司監管實踐中存在的難點和突出問題;完善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手段;明確上市公司監管中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國資監管部門等的監管協作義務和職責分工,構建綜合監管體系。作為與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條例》的定位是上承兩法,將兩法的規定加以細化和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
《條例》共分十章一百零六條,首先在總則中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原則,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并在專章中對上市公司章程、組織機構、內控制度和股權激勵做出了明確規定。其次,《條例》強化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并鼓勵公司通過定向增發等手段實現整體上市。另外,《條例》還強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規范關聯交易行為,有效遏制違規擔保;調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資的相關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過收購兼并等途徑,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的要求,規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及變更用途的基本要求,強化了保薦人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持續督導責任,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同時,《條例》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在《證券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及責任,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記者 趙彤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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