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 李伏安
20世紀60年代以來,面對人類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環境保護運動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興起,保護人類共同的家園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也是地球上每一個人、家庭、企業、機構和政府的共同利益。
一、社會責任投資的發展
社會責任投資(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ing, 簡稱SRI,也稱為“可持續責任性投資” Sustainable & Responsible Investment)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社會責任投資是將傳統的衡量風險與報酬投資模式,加上環境保護、社會道德及公共利益等視角的一種新型投資方式,是希望在追求利潤的同時,促進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環境。
SRI融資方式實質是人類新型的環境觀在經濟領域中的投影,它強調現代企業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而不應僅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其唯一目的,因為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決定了人類消費的對象、方式,直接影響了能源和其它自然資源的使用,并對環境產生巨大的影響,因而企業必須正確引導人們的需求和消費,特別是對有違環保的產品生產和消費嚴加限制。企業必須重新審視自己的生存價值和求生方式,將自覺參與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安全作為謀求提升自身競爭力和廣闊的發展空間的前提。
金融與環保有著天然的緊密聯系。國家產業政策加大了對節能環保型行業的支持,自然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了環保型企業才能得到長期發展。金融行業要獲得長遠利益,必須加大對環保行業的投入,這種發展趨勢不可逆轉。作為社會資金的最大提供者,銀行在利用信貸杠桿約束污染企業發展、幫助污染企業進行治污工程、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環保型企業和環保產業(包括產品的技術研究、產品設計、生產、銷售)等方面具有先天的優勢。企業只有重視環境保護,加強社會責任感,才能取得長遠發展,從而保證銀行盈利。
二、我國鼓勵社會責任投資和可持續發展所作的努力
近年來,我國為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所制定、修訂的法律法規以及經濟政策主要有:
(一)2005年新《公司法》的修訂:新《公司法》第5條旗幟鮮明地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可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公司利益不能僅僅還原為股東利益,相反,公司理應對公司所在地的自然資源、環境、勞動者等承擔一定責任。
(二)2005年10月國家發布“十一五”規劃綱要,“綱要”著力打造一個可持續發展社會,強調“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認為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在環境保護方面,將繼續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大對環境的保護力度;對自然生態環境則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有序的開發機制,以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收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此外,“規劃”還強調建立社會化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運用經濟手段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
(三)2007年6月,我國發布的《關于2007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表明,“完善資源環境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對資源性產品價格的監管、完善促進節能減排的體制”是2007年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
三、在鼓勵社會責任投資和可持續發展方面所做的工作
金融系統首先要調整認識,倡導社會責任意識。銀監會通過行使監管職能、制定金融規章,督促各商業銀行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嚴格執行國家信貸政策,以此推動經濟轉入科學發展軌道,實現又好又快的發展。銀監會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一)2004年和2006年銀監會先后發布《關于認真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加強貸款風險管理的通知》和《關于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措施切實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明確要求對六類產能過剩行業(如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汽車)和四類產需基本平衡但規模過大的行業(如水泥、煤炭、電力和紡織)實行嚴格貸款審批制度,嚴禁銀行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行業提供資金支持,并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高度關注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生產和投資增長情況,對已投入的貸款做好風險控制工作。
(二)2007年5月,銀監會聯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環保總局等8部委開展了一次全國性清理高污染高耗能行業的專項大檢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專項大檢查的通知》,監測、遏制資金向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流動,以防止“兩高”行業增長過快。
(三)2007年7月12日,銀監會、環保總局和人民銀行聯合頒布《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對于控制“兩高”貸款,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調整和壓縮“兩高”行業貸款,繼續強化對“兩高”行業貸款的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檢查(即“三查”)工作,并依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并強調“各商業銀行要將支持環保工作、控制對污染企業的信貸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四)2007年4月上海銀監局發布了《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在環境保護方面,《指引》突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從兩方面承擔環境保護的責任:一是制定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計劃,盡可能減少機構自身日常營運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二是有效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樞紐作用和間接影響力,通過信貸等金融工具支持客戶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引導和鼓勵客戶增強社會責任意識,不以降低信貸標準作為業務競爭手段,不向高污染、高耗能項目發放貸款。
四、商業銀行是社會責任投資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持
目前,隨著各國社會責任文化意識的普及和增強,環保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制度規則體系的逐步完善和清晰,各類經濟機構和市場主體均在不同領域探索和實踐社會責任的方式和做法,商業銀行作為市場資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也開展了許多有益的嘗試。
如:匯豐銀行(HSBC)是將環保因素納入到信貸和風險評估流程中,要求客戶的信貸項目需符合政府和監管機構的環保條件,還在林木產品、新鮮水資源、基礎設施建設、化工和能源等高環保相關行業領域制定了一系列貸款指引。其在今年還推出了綠色設備融資業務(Green Equipment Financing)。
花旗銀行(Citi bank)是美國最早簽署聯合國環境聲明的銀行之一,在內部建立非專職但有多方參與的環境事務管理機制,包括:環境與社會政策評估委員會、環境政策和流程培訓機制、環境與社會問題風險管理機制、外部公共和私人事務合作機制以及涉及環保的業務開發機制等。
從全球實踐來看,近年來綠色金融已經在國際各個領域得到關注和發展:
1992年5月,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了金融倡議項目(UNEP FI),其宗旨是可持續金融理念的推廣和普及,側重于理念和原則條款,倡導一種共識和行業守則,進而督促金融機構投身可持續發展的實踐,并通過加入組織,促進交流與合作。目前,世界上包括銀行、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投資顧問公司等170多家機構加入該組織。根據該組織的調查顯示,以歐洲、澳洲、日本和北美地區為先導的全球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綠色金融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1997年12月通過的《京都議定書》中規定:各協議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溫室氣體排放的削減目標。為此,“碳排放權交易”應運而生,旨在利用經濟手段來鼓勵二氧化碳的減排,允許已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國家將多余的減排份額有償地轉讓給未達到減排目標的國家。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以及由其建立的蒙特利爾氣候交易所、歐洲氣候交易所、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和紐約商品交易所都提供了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或溫室氣體排放額度的期貨合約交易。根據世界銀行提供的數據,我國已成為全球最主要的排放權賣家。香港正在積極策劃將“碳排放權交易”納入交易范圍之內。
2003年6月,7個國家的10個主要全球性銀行宣布實施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這是商業銀行管理與項目融資有關社會和環境問題的一套自愿性原則,今后這些銀行在全球范圍內資金規模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融資,不分產業領域,都要實施這些原則。
五、提升金融行業的綠色金融理念,謀求長期可持續發展
當前我們希望并鼓勵商業銀行能夠提高認識,加強對綠色金融和社會責任投資這一命題的研究,并進行有效實踐,這是金融行業內部發展和外部環境的共同需要:
首先,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自身對企業具有的引導、鼓勵或約束的作用,支持環保產業發展,提高社會公眾的認同度。如果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支持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將損害銀行自身的競爭力。
其次,隨著中國銀行業的全面開放,國內銀行將與外資銀行處于同一競爭平臺,競爭的內容不僅包括技術、產品,更上升到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和商業倫理和道德水準的競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易于不斷改善自身形象和信譽,增強利潤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并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共贏發展。
最后,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應通過政策引導,市場激勵的通道實現。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需要樹立長期穩定的政策導向,建設適合企業社會責任中長期持續的外部環境和平臺,有利于綜合平衡商業銀行可能產生的短期利益損失和長期整體收益。商業銀行需要承擔履行社會責任的主體角色,對商業利益和社會利益需要有一個戰略上的協調一致。同時,在業務經營過程中要通過具體管理流程和經營手段貫徹這一戰略,在客戶和項目選擇上需要用市場化的管理模式,綜合測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微觀層面上,應由銀行主導最終的投資取向,而不是政府和監管機構。
我國應積極承擔其對社會、經濟和環境的三重責任。重視并實踐社會責任投資與商業銀行經營發展有著共同一致的價值取向。社會責任投資已經逐步成為全球社會的共識,也應該是我國金融行業和社會群體的共識。實現“產業環保化、環保產業化”,銀行業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積極的配合:一是通過控制、減少甚至停止對“兩高”行業的貸款,從而控制能源消耗,減少污染;二是通過增加貸款以及金融優惠政策,支持環保型、創新型、技術型企業的發展,支持環保、科技產品的發展。
當前我們需要大力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自身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立精細化的內部管理機制,充分履行社會責任,實現與全社會的協調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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