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有望近期公布,明確五類證券犯罪的“起刑點”
大股東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將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有望近期公布的證券犯罪追訴標準作出的規定。
記者從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慮推出《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對五類證券犯罪的追訴標準予以明確。
這五類犯罪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條之一);內幕交易、泄露內部信息案(刑法第180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182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185條之一)。
據了解,經反復研究修改后的最新一稿《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明確:對不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額或者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買入或賣出證券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人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金融機構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受托財產數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將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直接負責人、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001年,最高檢和公安部曾頒布《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確認了77類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通過以后,市場迫切需要對上述五種證券犯罪制定新的追訴標準。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以前在公開場合也多次表示,披露虛假信息、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以及操縱市場這三個問題,是我國證券市場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業內專家評價說,五類新型證券犯罪追訴標準的確定,將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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