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決定于15日起發行2008年憑證式(二期)國債,本期國債發行總額400億元,其中3年期320億元,票面年利率5.74%;5年期80億元,票面年利率6.34%。
本期國債發行期為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30日。各承銷機構在規定的額度內發售本期國債。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逾期兌付不加計利息。
本期國債為記名國債,以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的方式按面值發行,可以掛失,可以質押貸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轉讓。個人購買憑證式國債實行實名制。
財政部規定,在購買本期國債后如需變現,投資者可隨時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按兌取本金的1%。收取手續費,并按實際持有時間及相應的分檔利率計付利息。從購買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1年按0.72%計息;滿1年不滿2年按3.33%計息;滿2年不滿3年按4.32%計息;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滿3年不滿4年按5.76%計息,滿4年不滿5年按6.03%計息。
本期國債面向社會公開發行,投資者可到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39家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營業網點購買。(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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