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7月1日起,江蘇省將正式實施船舶污染責任保險,此舉將為船舶在長江下游中發生污染事故后的清污工作和減少環境破壞提供可靠的資金支持。據了解,這是江蘇海事局在近日推出的“保護長江”工程中提出的明確目標。
長江江蘇段是中國東西水運大通道、南水北調的東線引水口,目前共有主要飲用水取水口68個。近年來,隨著“長三角”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和江蘇省沿江開發戰略的實施,長江黃金水道江蘇段船舶流量和石油化工制品的運輸逐年增加。2007年,長江江蘇段進出港船舶超過110萬艘次,載貨量超6.4億噸,危險貨物運輸量已達7200多萬噸,散裝油類和散裝液體化學品占近九成。而船舶產生的大量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對長江構成了嚴重的污染威脅,大范圍污染事故也隨時可能發生,長江防治船舶污染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
據了解,為了做好長江下游水上防污工作,江蘇海事局今年推出“保護長江六大舉措”,推行江蘇省船舶污染責任保險便是其中的一個。江蘇海事局負責人介紹說,除了給船舶上保險,今年還將開展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專項行動、推動船舶污染應急體系建設、加強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的監管、強化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試運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系統。
有關專家表示,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了強制油污染民事責任保險,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67條也規定了強制船舶污染損害責任和沉船打撈責任保險,但由于海上或內河運輸的污染強制險是可以通過財務擔保替代的,加上實際執行不徹底,導致近年來相關強制責任保險并未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來自交通系統的全國政協委員、交通部海事局常務副局長劉功臣提出,國家應盡快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配套條例,規范船舶保險制度。據介紹,正在修訂之中的《防治船舶污染條例》增加了船舶油污強制保險的相關要求,規定了船舶必須投保的最小限額、賠償范圍、賠償順序等,這將使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更加完善。
今年2月,原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提出在三大領域(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開展綠色保險試點。而3月初召開的江蘇省保險工作會議也提出,今年江蘇省將大力推進環境污染責任險,其中船舶油污對長江造成的污染、一些企業對太湖造成的污染都在防范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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