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6月6日發布[2008]20號公告,《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公司自主經營和完善組織體系的需要,規范證券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運營,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證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設立的除證券營業部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證券公司承擔。
第四條 分公司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超越授權范圍經營。
證券公司可以授權其分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一)管理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
(二)經營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三)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自營業務機構經營證券自營業務;
(四)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機構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五)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其他業務。
第五條 分公司不得直接經營證券營業部的業務。分公司經授權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不得經營其他業務。
證券公司不得授權同一家分公司經營具有利益沖突的不同業務。證券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總部不得再經營或者再授權其他分公司經營該業務。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一)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二)設立分公司應當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并具備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受到立案調查的情形;
(四)具備與擬設立分公司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辦公場所、業務及管理人員、技術條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條件;
(五)擬任負責人取得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同時將申請材料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和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證監局備案。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受理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設立分公司申請獲批后,證券公司應當在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證監局申請驗收。逾期未申請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通過驗收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頒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并自領取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和分公司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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