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日前發布《關于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通知》,將IPO預先披露的時間提前到反饋意見回復階段。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負責人表示,預先披露制度的不斷完善將為我國證券發行制度最終向注冊制過渡奠定基礎。
他指出,將預披露時間提前,有利于使擬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早地接受社會監督,督促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強化責任意識、提高項目質量,方便投資者盡早了解情況、更有效地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使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更加公開透明。
這位負責人表示,預先披露制度是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準制變革的進一步深化,是市場化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預先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投資者和市場各方準確認識發行監管工作的性質和作用,縮小各方認知差距。在強化發行環節各中介機構和發行人的責任意識的同時,讓廣大投資者明了市場是一個由多元主體共同負責的機制,只有多元主體共同負起責任,“三公”原則才能得以有效實施,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才能落到實處。預先披露制度的不斷完善也將為我國證券發行制度最終向注冊制的過渡奠定基礎。
預先披露制度是2005年底修訂《證券法》時新增的一項制度,旨在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增加審核透明度,提高審核效率。《證券法》第21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根據《證券法》的上述授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58條、第59條和第60條對預先披露制度進行了具體安排。對于預先披露的時間,《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58條僅做了原則性規定,即在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預先披露。在目前的審核實踐中,預先披露是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天前進行的(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記者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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