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市民出境旅游后剩下的小額外幣,將可在銀行之外的特許網點進行兌換,并且還有望獲得比銀行牌價更劃算的兌換價格。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正式批準在京滬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浦東新區昨天正式啟動此項工作,成為首批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地區。
浦東機場、張江地鐵站有3兌換點
記者昨天從首家試點企業——張江艾西益(ICE)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了解到,該公司現已在浦東國際機場和張江地鐵站設有3個兌換點,即日起可進行人民幣與外幣的雙向兌換,可兌換包括美元、歐元、日元、港元、澳大利亞元等15個幣種。
目前,境內個人憑身份證,每人每日累計可兌換不超過5000美元外幣,一年兌換數額不超過5萬美元;境外個人憑護照,每人每日累計可辦理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出外幣現鈔業務。
“在獲得正式批文之前,我們的業務范圍包括辦理境內外個人結匯業務,也就是將外幣兌換成人民幣,而人民幣兌換外幣的業務只能針對境外人士。現在,我們已經啟動針對國內居民的雙向兌換業務。”張江艾西益(ICE)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曉曦告訴記者,由于浦東機場和張江地鐵站附近大量外籍人士有外幣兌換的需求,因此該公司首批3個網點選擇了機場和張江,其中浦東機場有2個。在正式獲得特許兌換資格后,將在更多有實際需求的地方設點,如新天地、豫園等。
到貨幣兌換公司比銀行更劃算
據悉,貨幣兌換公司需要在國家外匯管理相關條例的框架下開展業務,市民兌換外幣需出示身份證,而兌換點將錄入辦理者的相關信息。
與銀行相比,貨幣兌換公司今后將在網點分布、服務時間和品質、匯價差等方面發揮優勢,與銀行展開同類業務的競爭。
貨幣兌換公司內部人士表示,貨幣兌換店的設立成本相比銀行網點要低很多,而且相關政策也允許兌換公司自定匯價、自負盈虧,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貨幣兌換公司將會在兌換價格上與銀行實行一定的差異,以吸引目標客戶。也就是說,市民持同樣數目的外幣,有望在貨幣兌換公司獲得比銀行更多的人民幣。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從短期來看,貨幣兌換公司的網點優勢還是無法與銀行相比,但是他們在外幣兌換方面更專業,并且通常不需要長時間排隊。在服務時間上,目前浦東機場的網點為24小時營業,今后在新天地、豫園等鬧市區的網點營業時間,也將直接和當地的商場營業時間接軌。
為世博期間高效貨幣兌換做準備
在浦東新區率先試點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是繼2005年推出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九條措施”之后,人民銀行、外匯局同上海市及浦東新區政府密切合作,完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將進一步推動浦東綜合配套改革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也為2010年世博會提供高效便利的貨幣兌換服務做好準備。
根據國際經驗,個人本外幣兌換市場一般由銀行網點、特許外幣兌換商和一些特約商戶組成,針對不同客戶人群和客戶特點構成多層次的服務體系。
此次浦東率先試行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將有利于發揮經營機構營業時間長、兌換幣種多樣、經營機制靈活、專業化服務等優勢,同銀行的兌換業務形成互補,更好地服務于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需要。
試點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問答
●何為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是指境內非金融機構經外匯局批準,為個人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貨幣兌換業務,包括現鈔和旅行支票兌換等。
●本次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有哪些主要內容?
這次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在規定的年度總額內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并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出外幣現鈔的業務。二是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機構,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自行選擇合作銀行;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狀況選擇掛牌交易的貨幣種類,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匯價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掛牌交易匯價。三是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須通過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外匯局實行全過程監管。
●申請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2)有適合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設施;(3)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4)具有外幣代兌機構資格一年以上;(5)管理人員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幣兌換或相應業務經驗;(6)每一個經營網點配備不少于2名熟悉外匯管理政策和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7)具備逐筆完整記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條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及設施;(8)具備外幣定價、本外幣現鈔調運、配鈔、存儲、保管、托收等條件;(9)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接入的軟硬件條件;(10)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如何為個人辦理本外幣兌換業務?
經營機構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應參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兌入、兌出業務,并對兌入、兌出業務實現限額管理。(1)年度總額內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兌入或兌出每人每日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2)年度總額內境外個人結匯業務,辦理兌入每人每日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境外個人辦理無結匯水單的兌出業務,每人每日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美元(含),對設立在境內關外場所的網點,該限額可調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3)上述業務應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規定的個人結售匯業務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李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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