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16日發文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為,并提高股權激勵門檻。
這份名為《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的文件要求,為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備案工作的嚴肅性,在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上市公司如擬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公告撤銷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同時上市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的申請。
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或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再次審議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證監會還要求,股權激勵計劃中不得設置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等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的條款。
文件還要求,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授予權益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授予條件成就后30日內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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