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就重啟IPO發布《滬市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修訂稿)》和《深市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2009年修訂)》,于6月18日起實施。其中,投資者參與網上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購,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凡參與網下發行報價的配售對象,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成為亮點。
新辦法最突出的不同在于申購單位及上限。
滬市規定:申購單位及上限修改為每一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不少于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次社會公眾股上網發行總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萬股。深市規定:申購單位為500股,每一證券賬戶申購委托不少于500股;超過500股的必須是500股的整數倍,但不得超過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確定的申購上限,且不超過99999.95萬股。對于申購數量超過申購上限的新股申購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統將該委托視為無效委托予以自動撤銷,不予確認。
此次修訂還涉及其他多項條款,主要包括:投資者參與網上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購,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多個證券賬戶(以T-1日賬戶注冊資料為準)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及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余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證券公司的企業年金賬戶可按現有開立賬戶參與申購;
中國結算公司對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擔保;
兩市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的時間一般為四個交易日,申購流程如下:投資者申購(T日),資金凍結、驗資及配號(T+1日),搖號抽簽、中簽處理(T+2日),公布中簽結果、資金解凍(T+3日);
凡參與網下發行報價的配售對象,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新辦法還規定了相應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因使用多個同證券賬戶持有人姓名/名稱、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的證券賬戶申購同一只新股,導致申購無效的,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對每一只新股發行,參與網下發行報價的配售對象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導致其申購無效的,由配售對象及管理該配售對象的相關機構自行承擔相關責任。滬深交易所有權禁止此類配售對象開立的證券賬戶申購新股,并提請有權部門對相關機構作出處罰。
此外,新辦法規定,發行人通過滬深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股票,兩市交易所不向發行人收取手續費,投資者不需繳納傭金和印花稅等費用。
同日,兩所還分別發布了針對規范網下發行認購的文件《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修訂稿)》及《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記者姜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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