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7日電 題: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劉詩平、李芳芳
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是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重要的信貸品種之一,《辦法》通過何種方式保證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它的出臺是否會影響企業的貸款申請與使用?《辦法》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會否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27日,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以上諸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確保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 單筆金額超500萬元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所謂固定資產貸款,《辦法》從貸款用途的角度,將其定義為“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機構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其中的“固定資產投資”沿用了國家統計部門的口徑,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大類。
《辦法》通過何種方式保證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這位負責人說,第一,要求貸款人事先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約定貸款發放條件、支付方式、接受監督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要求貸款人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確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用途。
第三,《辦法》將貸款資金支付分為“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兩類,經多方調查、論證后,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貸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約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貸款時,采取更嚴格的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貸款發放和支付。
不影響企業的貸款申請與使用
《辦法》出臺是否會影響企業的貸款申請與使用?對此,這位負責人說,《辦法》沒有抬高企業獲得貸款的門檻,也不改變授信條件,因此不會對企業獲得銀行授信產生影響。
他說,在貸款使用方面,《辦法》只是從貸款支付環節,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這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也是銀行業監管的一貫要求。
同時,《辦法》提出的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嘗試,在某些領域甚至已成為全行業的習慣做法。實踐表明,對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并沒有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
能保障貸款資金及時支付和降低企業利息支出
那么,《辦法》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對此,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說,《辦法》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準時,綜合考慮了大中小企業的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由部分銀行進行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辦法》中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企業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降低企業的利息支出,節約企業的財務成本。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量上看會增加某些業務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于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貸款質量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得到提高。”他說。
銀監會將確保《辦法》得到貫徹落實。為此,《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分大小均需執行,對所有類型的借款人的貸款均需執行;《辦法》發布后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3個月的準備期。《辦法》實施后,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有效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的水平。
全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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